出版时间:2014年12月 |
中国高校向来华留学生提供的高等教育服务不同于其向中国本土学生提供的高等教育服务,而是具有较强的私人消费性质。因此,成本补偿并不适用于中国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定价政策,而应该在充分考虑供求关系、高校教育水平、专业培养难度、区域差异等因素的基础上,让中国各高校自主决定来华留学生的学费。高校自主定价可以使各高校分割为来华留学生提供外溢服务而产生的外溢性利益,并为自身提高教育质量、努力开拓留学生生源市场提供动力。
The higher education service Chinese universities provide to international students are different from that offered to local students. It is featured by private consumption. As a result,the cost-sharing policy in higher education does not suit the tuition pricing policy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in China. Instead,we should take into account the factors of the supply-demand relationship,the level of higher education and divergences across different regions and let different universities to decide on their own tuition fees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Independent pricing will help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improve their teaching quality and further explore the market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
来华留学生的学费定价对中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助于我国在来华留学生学费定价方面找到一条更加合理、有效的途径,提高中国高校提升教育质量的自主性。
一 成本补偿理论不是来华留学生学费定价的理论基础
高校收费的重大改革体现了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的探索勇气。这项改革是以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或成本分担)理论为依据的。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高等教育是高投入而且投入成本递增的产业;高等教育产业的投入可视为一种投资,既然是投资就需要考虑收益,高等教育投资的收益有两种,即社会收益和私人收益;高等教育投资作为一种经济行为,由收益各方共同承担投资成本是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根据萨缪尔森的公共产品理论,高等教育服务从本质上讲,不是纯公共产品和纯私人产品,而是准公共产品,因此政府与消费者(受教育者)应当共同负担教育成本。[1]而且如果政府的教育政策很完善,受教育者本人承担一部分教育成本有助于公共教育资源、国家财政收入、非货币性收益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实现结构性公平。
基于以上理论,我国针对高等教育学费制定了统一的收费政策。该政策由教育部拟定,之后由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审阅同意,最后上报国务院,获得批准后方能实施。不同地区的收费标准由该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研究决定。确定学费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点:①学校培养学生的成本。②学费数额不固定,可适当按年提高。决定提高学费时,需要考虑该地区学校年生均培养成本、政府的教育投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收入水平等。③杜绝“双轨”收费,但学费可以因校、因地、因专业灵活调整。以上论述都是针对本国公民而言的,并不适用于来华外国留学生,原因主要有两点,具体如下。
首先,考虑其中可度量的社会经济收益,这是指高校毕业生比未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多贡献的社会财富。例如,对政府税收的贡献。外国留学生并不确定能为中国的财政税收做出贡献,如果其毕业后就离开中国,那么其实际上并没有对增加中国的财政收入做出直接贡献,在这种情况下,将财政资金投资在中国公民身上会更划算;如果该留学生毕业后留在中国工作,那么其对中国财政税收的贡献与直接来华工作的外国人相比,并没有明显差距。中国目前有13.5亿人,人口压力巨大,因此,中国政府并未针对外国人出台明确的、系统的移民政策,来华留学生通过留学移民中国的可能性非常小。不管中国政府是否对来华留学生予以投资,其对中国创造的实际财政收入基本没有差别。当然,对于毕业后确定能成为中国公民的来华留学生,中国政府还是可以投资的,因为他们会为中国的财政收入带来直接的贡献。
其次,考虑其中不可度量的外部非市场化收益。教育的外部非市场化收益指除受教育者个人及其亲属外,其他社会成员所获得的收益。伍尔夫(B.L.Wolfe)将教育的外部非市场化收益概括为以下几种:①传承民主自由;②避免社会阶层在未来过度分化,减少社会不平等;③有效预防犯罪,减少相关法治支出;④提高整个社会的凝聚力;⑤降低失业率;⑥推动技术变革与进步。按伍尔夫对教育外部非市场化收益的概括,来华留学生在这六个方面对中国的作用并不大。
综上所述,投资来华留学生产生的外部收益,与本国公民相比,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使为来华留学生提供的高等教育服务在性质上更接近私人产品而不是公共产品。因此,中国政府与来华留学生共同承担教育成本也就成了一个假命题,用成本补偿理论来确定来华留学生的学费问题也就不合适了。
我国在确定本国公民的学费时,有两个重要的依据:一是“由学生及其家庭收入水平决定的支付能力”;二是公平。但一方面,因为成本补偿理论不适用于确定来华留学生的学费标准,那么,中国高校在确定针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时,就不需要再考虑来华留学生的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而应该考虑市场的供需关系;另一方面,因为针对来华留学生的高等教育服务从属性上看为私人产品,那么就不涉及我国教育资源的配置问题,因此,中国高校在确定针对留学生的学费时可以不考虑公平的问题,而且我国公民留学美国、澳大利亚和英国时,都会遇到国内学费和国际学费的双轨定价,其基于税收来源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