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0年01月 |
传统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活劳动才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只是转移价值,非劳动生产要素与价值决定无关。本文试图严格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逻辑前提,并借鉴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原理,分别从部门内和部门之间两方面阐明非劳动生产要素与价值决定的关系。
一、“价值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规定以及“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成正比”这一原理,本身就已经确定了非劳动生产要素在价值决定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上述观点是笔者在谷书堂教授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中提出的,[1]苏星与何炼成教授曾先后撰文批评这一观点,[2]以下的论证也是作者直接对这两位教授所作出的回答。
熟读《资本论》的学者都知道,当马克思讲到商品的价值量“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劳动的量来计量”时,马上指出,并非一个人越懒,越不熟练,从而制造某种商品需要花费的时间越多,他的商品就越有价值,因为决定商品价值量的不是个别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3]
如果我们用Ti表示投入第i部门的总劳动量,Qi表示第i部门的总产品,
表示第i部门的社会必要劳动,Vi表示第i部门单位产品的价值,则根据马克思的上述价值规定,这几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如公式Ⅰ所示:
而就第i部门内第j个生产者而言,其总产品的价值量Vij等于其总产量qij与单位产品价值Vi的乘积;由于其总产量qij又等于其耗费的劳动时间tij与其劳动生产力Pij的乘积,因此,
公式Ⅰ和公式Ⅱ表明,在同一部门内部,劳动生产力较高的生产者在单位时间内所创造的使用价值量较多,或者说生产单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较少,而由于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所以,他们在同一劳动时间内会创造较多的价值。反之,劳动生产力较低的生产者,在同一劳动时间内则只能创造较少的价值。如下表所示:
表1 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成正比
在表1中,生产者丙的劳动生产力较高,其商品的个别价值(即单位产品的个别劳动耗费)低于它的社会价值,也就是说,它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少于在社会平均条件下生产同类商品所花费的劳动时间。但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的现实价值不是它的个别价值,而是它的社会价值,就是说,它的现实价值不是用生产者在个别场合生产它所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来计量”,[4]所以,生产者丙的同量劳动创造了较多的价值。在这里,“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要多。”[5]这就是所谓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成正比的原理。显然,它实际上已经包含在“价值量决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规定之中。从逻辑上说,小商品生产者的两极分化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就是这一原理发生作用的结果,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也是通过这一原理而实现的。
对于上述原理,笔者想大多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都不会持有异议。[6]但问题恰恰在于,劳动生产力的高低,并非单纯由劳动这一个因素所决定。马克思非常明确地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7]在马克思所列举的这5个因素中,除了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外,其余4个全是非劳动因素,它们可依次概括为科学技术、组织管理、资本(指利用劳动和土地这两种初级生产要素生产出来又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去的中间产品,如机器、厂房、设备以及原材料和燃料等)和土地。如果我们用L、T、S、K、N分别表示这5个因素,则劳动生产力就是这些因素的一个多元函数,记为:
显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上述诸因素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都会引起劳动生产力的相应变化,从而对价值决定产生影响。
例如:在表1中,假定甲、乙、丙3个生产者所投入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技术水平、资本装备等条件均相同,只是由于他们分别使用了劣、中、优3种不同等级的土地,以致造成了彼此劳动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