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0年01月 |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改革不断推进、逐步深入尤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战略目标的确立,还要不要坚持公有制、公有制能不能与市场经济相容这一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围绕这一重要问题,人们在思想认识、理论观点及政策主张等方面都有着许多重大分歧。迄今为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何及如何坚持公有制这一重要问题仍处于继续探索之中。对此,笔者认为:问题的实质与焦点并不在于是否应当坚持公有制、公有制能否与市场经济相容这些问题本身,而在于我们应当怎样坚持公有制。换言之,在中国现阶段究竟应当实行什么样的公有制。从总体上看,这是从根本上制约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成败的重大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对此,我们理应在思想上予以高度的重视,并在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大力进行科学的、积极的探索。本文试图对这一重大问题进行一番全面、深入的探讨,以期对解决这一问题尽其绵薄之力。
一、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规定性只能是社会所有制
要解决在中国现阶段如何实行社会主义所有制这一重大现实问题,首先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什么是社会主义所有制这一基本理论问题。这是因为:长期以来,尽管我们一直强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并把所有制问题提到首位,但实际上我们对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基本规定性究竟是什么这一基本问题在理论上不仅没有真正搞清楚,而且一直存在着许多模糊的认识和不科学的观点。择其要者,有两种基本认识与观点:一是认为既然社会主义所有制与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公、私之分野,那么社会主义所有制即公有制;二是认为国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高级形式,国有制即社会主义所有制。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固定的公式:社会主义所有制=公有制=国有制。从某些方面来看,我们不能说这两种认识与观点没有道理。但全面地来看,这两种认识与观点就是不科学甚至不正确的了。这是因为:
其一,就公有制来说,它至多只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方面规定性即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规定性,而不是它的全部规定性。
毫无疑问,社会主义所有制从其本质上来看必然并且只能是公有制而不可能是私有制。对此,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早有明确论述。马克思指出:“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1]恩格斯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私有制也必然被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即所谓财产共有。”[2]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不仅深刻地论述了社会主义将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本思想,而且还明确地提出了公有制这一基本范畴。马克思在论述社会主义所有制必然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时明确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以个人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分散的私有制转化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同事实上已经以社会生产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化为公有制比较起来,自然是一个长久得多、艰苦得多、困难得多的过程。”[3]从本质上来说,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公有制,公有制即社会主义所有制。然而,如果把社会主义所有制仅仅归结、概括为公有制则是不全面、不科学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公有制至多只反映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本质规定性,而没有表明或体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规定性。换言之,就公有制范畴本身来说,它只表明生产资料是公共所有而不是私人所有的这一基本内容,而不表明生产资料是以何种形式来实行公有制的,而后者则是实行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至关重要的关键性问题。忽视这一问题,显然是不能全面、科学地认识与理解社会主义所有制问题的。另一方面,就公有制范畴本身来说,它只表明生产资料不由私人占有而实行公共所有这个一般规定性,而不表明生产资料是在什么条件下、由谁去实行其公有制这一特殊的具体规定性。众所周知,从历史上看,公有制并非社会主义所特有。早在原始社会就有了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因此,我们不应当抽象地、笼统地说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公有制,而应当具体地说明社会主义所有制是一种什么样的公有制。由此可见,简单地把社会主义所有制归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