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12月 |
经过多年发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加快建设,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在缓解贫困、保障生活、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以及部分历史遗留问题的叠加作用下,一些制度在保障水平、管理效率、可持续性等方面不断暴露了新的问题和矛盾。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判形势,总结经验教训,在客观、公正评估制度运行效果的基础上,抓紧制度建设与完善工作。
Upon years of development,especially the accelerated construction as of the 1990s,China has preliminarily formed a social security system that covers social welfare,social insurance and social assistance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alleviating poverty,assuring living and pushing employment. Upon superimposed effects of accelerated urbanization,increased stress from economic downturn and problems left over by history,new problems and conflicts in security level,management efficiency and sustainability are continuously exposed from some systems. Given this,we have to carefully study and assess the present situation,summarize experience and lessons,and seize the time for systemic building based on objective and fair evaluation on effects of systems.
一 引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这为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大致包括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三个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福利主要包括:假日、优抚、福利性津贴补贴、住房补贴及其他福利;社会救助主要包括: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2011年,《社会保险法》出台,为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对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是更高层次的保障;社会救助则是最低层次的保障,承担“兜底”责任。
截至2013年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3.22亿人(参保率达8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4.98亿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为2.74亿人;新农合参保人数为8.05亿人(参保率为98.3%);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为1.64亿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1.99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为1.64亿人(见表1)。
表1 2008~2013年相关险种参保情况
另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也获得了长足发展。首先,社会福利从传统的相互分割、封闭运行的民政福利和单位福利,发展到了社会化的官民并立的社会福利事业格局,从“五保”老人、残疾人和孤儿等服务对象发展到了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从单一的经费来源发展到了多渠道筹集资金,从关注基本生活保障和照料发展到了医疗、保健、康复护理、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精神慰藉等多个层次,从政府主导发展到了个人、企业、社会和非营利组织共同参与。这表明我国社会福利制度正在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当然,我国社会福利发展也存在诸如法制化进度缓慢、社会化程度不高、供需矛盾突出、总量估计不足、福利支出水平不高、区域发展不平衡、覆盖范围尤其是覆盖农村人口有限等问题。其次,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也不断完善,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救助内容不断丰富,救助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目前针对“近贫困”人口,我国还没有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进行救助,这部分人口容易陷入贫困。
鉴于社会上对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内涵及外延有不同理解,且相关待遇统计口径不一、统计资料难以获得,以下报告将重点分析社会保险的发展状况。
二 社会保险制度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一)养老保险制度现状与发展趋势
1.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沿革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了以城市为重点、以国营企业为中心的时代。该决定在养老保险方面谋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改变养老保险自我负担和畸轻畸重的状况,实现轻装上阵、平等竞争。此后,各地纷纷开始重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试点工作。
1991年,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正式提出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目标,从制度上正式确定了在全国重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明确了企业与职工缴费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各地、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缴费水平设置灵活,在制度上允许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在缴费率、待遇政策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异。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城镇职工养老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被正式提出,个人缴费的性质和归属有了较为明确的方向。
根据这一精神,国务院于1995年正式颁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简称《通知》),正式提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此前已经提出个人缴费,但未明确设置个人账户),要求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使用基金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的“四个统一”。然而,由于制度运行总体上还处在试点阶段,各地实施方法不一,且存在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于1997年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26号文”),要求统一基本制度,包括企业、个人缴费比例,以及待遇计发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