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与发展

    作者:雷晓天 出版时间:2014年12月
    摘要:

    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解决劳资冲突的核心制度。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自建立以来,经过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强力推动,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我国在集体协商制度的立法方面仍存在立法层次低、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缺乏行动保障等问题。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需保障劳工“三权”,巩固集体协商制度运行的基础;建立健全利益争议的处理机制;重塑政府在集体协商工作中的角色,以实现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Abstract:

    The collective negotiation system is the core system for adjusting labor relations and settling employee-employer disputes in market economy countries. As of its establishment,the China’s collective consultation system has developed rapidly depending on high attention and vigorous promotion of the government. However,in the legislation for it,there are the problems of low legislation level,unclear right-obligation relationship and absence of assurance with action. Given this,in order to perfect the China’s collective consultation system thus realize harmonious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labor relation in China,it is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3 rights of laborer”,firm the foundation for the system,establish and perfect the mechanism for settling interest disputes,and re-build the role and position of the government in collective consultation.

    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解决劳资冲突的核心制度。集体协商作为一种社会机制,通过劳资利益博弈,不断将利益分歧转化为利益一致,是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可靠手段。集体协商被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视为“民主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和“处理公共部门中劳资关系的正常手段”。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演变,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已成为西方国家劳动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的集体合同立法最早可见于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团体协约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改革开放后,继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了集体合同之后,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与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又在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对集体协商做出规定,原劳动部也相继颁布了一些规定和办法,如《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在政府与工会的推动下,我国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已取得巨大的发展。然而,在我国集体协商的实践中,“不愿谈”“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仍然普遍存在,而集体合同的空洞化、形式化等也已成为政府、学界甚至工会所公认的事实。[1]同时,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的问题也成为学界以及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焦点。[2]

    一 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现状

    (一)集体合同的覆盖面

    我国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法制化建设的开端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1992年《工会法》颁布时,全国签订集体合同的单位有81904家,实现集体合同的单位有68556家。[3]随着《劳动法》与《集体合同规定》的出台,我国的集体合同签订数量、集体合同覆盖的企业数量与覆盖的职工人数稳步增长。其中,1996年,由于政府推动力度加大,我国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数量出现高速增长,达到114526家,比上年(52493家)增加约118%。[4]随后,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建制率、集体合同覆盖面均与日俱增。截至2012年底,我国共签订集体合同224.5万份,覆盖企业579.2万家(见图1),覆盖职工26719.7万人。2013年底,经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集体合同155.5万份,覆盖职工1.57亿人。

    图1 中国集体合同签订总数与覆盖企业数统计

    (二)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发展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在我国中小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的力量比较薄弱,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相对困难。

    通过行业性与区域性集体协商制度推动工作的展开,我国行业性集体合同数与区域性集体合同数持续增加(见图2),截至2012年,全国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28.1万份,覆盖企业288.3万家,覆盖职工8129.1万人;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20.8万份,覆盖企业97.0万家,覆盖职工3761.8万人。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总体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政府与工会对区域性与行业性集体协商的重视程度也与日俱增。例如,《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就提出,“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当下和未来工作的重点。

    图2 我国区域性和行业性集体协商情况

    (三)各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我国目前的专项集体合同主要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劳动安全集体合同、女职工集体合同。而这些集体合同的签订数也一直呈现连续增长的趋势(见图3)。

    图3 我国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数量变化

    二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新发展

    近年来,中央领导一直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工作。2011年8月,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胜利召开。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出了新要求,也对我国劳动报酬等劳动关系核心问题提出了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健全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