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加速期,在这个过程中,技术变迁、制度变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交织,各种要素由静态到动态、由封闭到开放、由单一到多元加速转变,农村社会结构发生着深刻变化。与此相适应,农村改革也从农业内部,扩展到整个农村,并随着城乡一体化的纵深发展,扩展到整个社会。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完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并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对土地进行确权,能进一步释放土地活力,盘活土地资本,增加农民工收入。土地制度改革作为农村改革的核心部分,其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对农业生产、金融等领域的联动影响较大。因此,探索有效的方式和路径,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长远发展,也是当前深化农村改革面临的重要现实问题。
一 河北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一)农村土地权属不清严重阻碍了土地资源的“资本化”
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是一种集体土地所有制下农民拥有承包经营权,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与处置权,农民只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产权明晰是交易的前提。受传统体制影响,农村土地还存在产权不清、账实不符等问题,农民还不能充分享有土地的处置权、抵押权、担保权等权利。土地只是作为一种生产资料,而不是一种资本,农民难以通过土地、宅基地的抵押来获得资金支持。农村的土地、房屋等,也不能像城市那样进入市场实现增值,资源不能转化为资产,资产不能转化为资本,难以形成促进农业生产的资金流,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户的金融抑制。
(二)农村土地流转不活阻碍了土地生产经营的“规模化”
农村土地确权,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牵涉利益较多,过程复杂,多数地方确权工作一般只限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诸如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进展不大,仍然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等问题。因此,实际工作中土地确权往往是只停留在文件表述上,很少落实到操作层面,最后则是因权属不清,变成“集体所有,人人没有”。虽然各地都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流转中心和交易市场,但由于力量分散、职能不清、管理不善等原因,大多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对于农用土地而言,由于土地产权不清,大多数地区仍沿袭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模式,农村土地生产要素难以流动,资源配置效率不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程度仍然不高。
(三)现有政策法规滞后难以使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措施“具体化”
近年来,随着河北省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工业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增长迅速,国有土地指标相当紧缺,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制约问题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无法进入市场有效利用,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闲置。尤其是随着农村形势的新发展、新变化,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明显滞后,甚至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突出表现在:一是现行政策难以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如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虽然农民要求强烈,但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实践中很难操作和运行。二是现有改革政策尚未纳入法律框架。如中央和省委的文件都明确提出,扩大农村贷款担保范围、鼓励兴办土地股份合作社、宅基地有偿退出等政策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农村担保体系建设进展缓慢,土地合作社无法注册登记,宅基地难以实现有偿退出,改革很难在面上整体推进。
(四)农村社会经济结构多元化加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敏感化”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既涉及当前法律政策框架的创新和完善,又涉及国家与地方、政府与农民等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备受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的加剧,在土地预期收益不断增长的形势下,农民权属意识、维权意识普遍提高,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显著增强,使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更为敏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