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12月 |
在国家治理体系改革目标中民间组织被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来谋划,在最顶层的制度设计中被确立为重要的治理主体,对于中国民间组织发展而言无疑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历史意义。中国治理体系建设走出了一条国家与社会融合发展的新路,为民间组织开放了公共治理空间,破除了制约发展的制度障碍,提供了发挥作用的广阔舞台,赋予了无比重要的角色作用。今后的治理体系建设应首先通过政府职能转变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快构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新模式,推动形成金字塔式的社会治理结构。
关键词: | 民间组织治理体系金字塔式社会治理结构 |
The NGOs are planned as a part of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in the goal set for the national governance system reform,and established as the important governance subjects in the top-level system design,which is definitely a landmark of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hinese governance system is taking a new path of integrating and developing the state and society. The public governance is open to the NGOs,and the institutional barriers restricting the development have been removed. The NGO is playing an important role in a broad stage. In the future,by promoting the building of the government management system through the transfer of the government functions,the governance system construction should above all innovate the social governance methods,speed up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mode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ocial development and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a pyramidal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一 治理体系改革对民间组织发展具有里程碑性质的历史意义
(一)民间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被确立为重要治理主体
1.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为民间组织发展做出了顶层制度设计
有学者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没有把社会改革提高到全面深化改革的最高议程上来,为此而感到遗憾。[1]这样的判断和看法并不准确,从治理体系的改革目标和内容规划来看,虽然没有使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提法这么直接和广受关注,但可以想见,没有社会领域的改革谋划,不可能建成一套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缺了社会领域改革的顶层设计,又怎么能实现“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改革目标。[2]也就是说,社会领域改革到底有没有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制度建设中同样进行了至关重要的顶层制度设计,是一个必须明确回答的重大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3]。首次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写入党的重大纲领性文件,首次把“社会治理”作为社会领域的明确改革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和重大突破。《决定》作为指导今后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已经开始并将在今后更加凸显对改革发展实践所产生的巨大作用和影响。
如果说《决定》中规划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封喉之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等10个亮点照耀经济体制改革前路。[4]那么,《决定》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对民间组织开放公共治理空间,使其在国家权力配置中成为重要的治理主体,堪称全面深化改革的“神来之笔”。《决定》对民间组织的功能定位和角色作用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明确界定,对其发挥空间和重要作用赋予了超乎寻常的厚望,奠定了中国社会有序活力发展的坚实基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三中全会《决定》的基础上,对更好地发挥民间组织作用以及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做出了规定和部署。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社会团体论证咨询机制,依法保障公民权利。推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制度,依法推进基层民主和行业自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加大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力度,“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进其义务的决定。”[5]
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但为民间组织发展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治保障,还明确提出要发挥民间组织自律章程在社会规范中的积极作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对民间组织发挥作用的领域进行了列举,对发挥的作用做出部署,“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加强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引导和监督其依法开展活动”。此外,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也是促进发展的重点民间组织类型。[6]
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民间组织纳入了整体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为民间组织发展构建了制度框架,奠定了发展基础。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民间组织进一步夯实了法治基石和提供了法治保障,“加强社会组织立法,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不仅明确回应了多年来的立法诉求,而且还第一次在党的全会文件中对民间组织发展做出了如此大篇幅和浓墨重彩的规划。[7]可以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共同为民间组织发展做出了顶层制度设计和搭建了法治框架。
由此可见,中国的民间组织发展完成了具有里程碑性质和历史性重大意义的顶层制度的框架性设计和法治蓝图。
2.民间组织首次在国家制度建设层面被确认为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