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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非营利组织与社会治理中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作者:徐彤武 出版时间:2014年12月
    摘要:

    在美国多重的社会治理手段中,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十分重要。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发挥着ADR的实践者、倡导者、研究者、交流平台、资助人、教育者和国际合作促进者的作用,与政府一道努力,在总人口快速增长、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条件下,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非营利组织深度和全面介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可以从美国历史文化遗产、近40年来美国社会与司法制度的变化、非营利部门的壮大以及各级政府的支持中去寻找。美国的经验对于面临社会治理挑战的中国不失借鉴意义。

    Abstract: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is,among many public governance tools,a very important on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nonprofit sector is playing multi-roles as ADR’s practitioner,promoter,researcher,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and exchange platform,funder,educator,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or. American nonprofits and the government agencies have been working together to resolve numerous civil disputes and conflicts in the society resulted from a fast increase of population and institutionalized wealth inequality since 1970s. The main reasons behind such a deep and comprehensive involvement in ADR can be traced back to the American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the changes in American society and civil justice reform,the rapid growth of nonprofit sector and governmental supports to ADR. American experience as well as its lessons in ADR is valuable reference for China,which is now confronting huge challenges in social governance.

    美国是一个开放度和自由度很高的移民国家,又是贫富最为悬殊的发达资本主义大国。在这个复杂而多样的“马赛克社会”中,各种纠纷、矛盾、冲突乃至犯罪案件可谓多如牛毛,其“乱”的一面从远高于各国的在押犯人的统计数字上就可见一斑。[1]但是,美国社会也有“治”的一面。人们无法否认的一个事实是,依赖较为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和较强的综合治理能力,美国社会在总体上能够长期保持稳定。一般来说,美国各级各地政府也并非不注意“维稳”问题,尤其是在现实的恐怖主义威胁并未消除的情况下,但整体上并不担心日常生活中居民之间的纠纷会闹出什么大事,更不用提防因为民间矛盾或官民矛盾的激化而造成大规模社会动荡,甚至引发可能动摇国本的危机。

    美国社会的治理是多元和多方位的,除了深入公民骨髓的法治精神、强大且精密的国家机器、政府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之外,美国各地、各行各业普遍应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也是重要的治理手段,其中,非营利组织发挥着非常显著的作用。本文力图根据最新资料,对当代美国非营利组织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以下简称为“ADR机制”或者“ADR”)的关系进行初步的梳理与分析,期待抛砖引玉,引起学界对这个问题更多的关注、研究与讨论。[2]

    一 美国非营利组织涉及ADR机制的组织数量

    美国拥有在规模、资源、能力和影响力方面雄踞全球之冠的发达非营利部门(nonprofit sector)。据官方统计,2013财年美国共有经过联邦税务局(IRS)批准、登记豁免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159.9万个,其中105.24万个是符合《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第501(c)(3)条款规定的公益慈善组织。[3]若再加上其他各种非营利组织,包括活跃在社区的“草根”组织,全美真实存在且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数量至少也有230万个。[4]本研究关注的重点是联邦免税组织(tax-exempt nonprofit),它们是美国非营利部门的卓越代表。

    作为属于私人部门的社会组织形态,非营利组织是联系美国政府部门、工商企业和普通民众的纽带,这一点在解决社会上各种民事方面的纠纷、争议、矛盾、冲突,或者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尤为显著。[5]在英语中,ADR机制是一个外延宽泛、内涵极其丰富的总概念,以至于有人说只要是不经司法机构主持的法官或陪审团正式审理便获得解决的纠纷,都可称之为应用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或者说在法庭之外得以解决。但即便如此高度概括,也未必能充分反映出ADR机制的实质。[6]在过去的近四十年里,ADR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美国的司法体制和社会生态,成为美国当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2012年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发布的一项研究表明,美国每年发生的成千上万件民事纠纷案件,95%以上都能通过ADR机制等方式获得庭外解决。换言之,真正闹上法庭寻求司法判决的案件不足全部民事案件的5%。[7](接ADR机制的根本特征是,无论采取何种具体方式,纠纷的解决都不是通过“法庭审理”实现的,处理过程具有“非庭审性质”(non-trial manner of disposition),且相关规则或法定解决程序的“私人”或“民间”色彩浓重。因为从本质上讲,ADR是民间自我解决纠纷的机制。具体来说,这种机制的主要方式或过程(procedure)包括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主持下的谈判(negotiation),由当事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开展的中立性调查研究(neutral fact finding)、中立性初期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调解(mediation)和仲裁(arbitration),以及和解周(settlement week)、建立共识协商(consensus building conference)、和解会商(settlement conference)、简易陪审团审理(summary jury trial)、[8]小型审理(mini-trial)[9]、多重选择ADR(multi-door courthouse approach)等。[10]这些方式或过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有些具有撮合、便利当事方的性质(facilitative),而有些就是由第三方对事实进行客观评估;有的解决方案,如商务合同争议仲裁,具有法定约束力(binding),而有些则没有。许多ADR是民间社团就可以操作的,而有些ADR需要由法院管理、按照一定规则运行(court-based ADR)。简单的纠纷通过一种ADR方式就可以解决,对于复杂纠纷,当事方可以在一个案件中采取多重ADR方式。对于所有ADR机制形式,以及大量的相关事务,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均积极介入。

    那么,全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