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俄罗斯民间组织的发展与改革

    作者:庞大鹏 出版时间:2014年12月
    摘要:

    俄罗斯根据国情与现实,将民间组织分为三类区别对待,取得了积极效果。俄罗斯民间组织的发展与改革和国家治理密切相关,涉及国家安全战略、软实力与国家形象,以及社会政治稳定等一系列基本问题。无论是防范、依靠还是扶持民间组织,其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切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

    Abstract:

    Based on the national condition and reality Russia classifies its NGOs into three groups which are treated differently and has achieved positive effects. The development and reform of the Russian NGOs have been closely related to the national governance,involving a series of essential problems such as the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soft power and national image,stability of social politics. The principle to follow is for the sake of the long term stability of the country when dealing with the NGOs.

    俄罗斯的民间组织可分为三类:一是指外国非政府组织分支机构以及得到西方各类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它们是具有利益集团包括海外资本背景的民间组织,如开放社会基金会、新前景基金会、创造与建设基金会等;二是有官方色彩并为政府政策服务的民间组织,如俄罗斯国际科技文化合作中心、戈尔恰科夫支持公共外交基金会和国际事务理事会等;三是从事社会保障、公众服务、公益事业等活动的社会性民间组织,如宗教组织、退伍军人协会、残疾人组织、房屋委员会、学校—幼儿园家长会、体育和文化俱乐部等。

    第一类民间组织受到了政府的警惕和严格限制,是政府重点防范的对象。第二类民间组织是为了配合国家对外战略以及国家安全战略实施的重要力量,是政府的智库和领袖的外脑,在俄罗斯治国理念的形成及制定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第三类民间组织由于其公益性及非政府性的特点,受到积极资助和大力支持。总起来看,俄罗斯政府防范第一类民间组织,依靠第二类民间组织,扶持第三类民间组织。

    一 对外国民间组织和有外国背景的本国民间组织的管理

    俄罗斯加强外国民间组织和有外国背景的本国民间组织的管理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其历史背景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借用民间组织,打着开展合作、资助科研、促进交流的旗号,进行思想意识形态渗透,对俄罗斯的科研、教育和大众传媒施加影响。更有甚者,直接给反对党提供资助,插手选举活动,明目张胆地干涉内政。借助民间组织干涉内政的做法,引起俄罗斯的关注,并采取了行之有效的举措。

    俄罗斯政府对此类组织加强管理的举措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如何设置登记注册的门槛;如何对资金实施管理;如何对人员和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

    一是登记注册。对外国民间组织和有外国背景的本国民间组织进行管理的第一步是登记注册。这是从源头上实施监管。最基本的规定是要求这类民间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要符合俄罗斯的宪法,必须遵守俄罗斯的法律,不得危害俄罗斯的国家安全。

    这一点连声势最盛的美国和管理最为宽松的德国也不例外。美国联邦《国内税收法》明文规定,基金会等民间组织机构“不得从事煽动性的宣传或企图影响立法的活动,不得参与或卷入(包括利用出版物和散发有关的言论)支持某人竞选公职的政治性活动”;德国《公共社团管理法》规定“如果有关当局确认一个社团的目的或活动违反了刑法,或者反对宪法秩序或国际友好观念,可予以取缔处理”。

    我国规定民政部门为外国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这与俄罗斯不同。在俄罗斯登记注册机关是司法部,主要管理机关也是司法部,同时检察机关也承担一定的监察工作。中亚地区几个防范“颜色革命”工作做得比较成功的国家,如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塔吉克斯坦,都是司法部统一管理、负责登记注册。

    在发生“颜色革命”之后,俄罗斯加大了立法约束的力度。俄罗斯对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社会联合组织法》和《民间组织法》进行修订,针对在俄罗斯外国民间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不断增多、日趋活跃的现象,在登记注册上详加规定。其中有借鉴意义的两条:一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成立外国非政府、民间组织分支(代表)机构,申请方需要提交由创始国登记注册机关为其出具的担保;二是上述已列条款,即如果外国非政府、民间组织分支(代表)机构成立的目的和任务对俄罗斯联邦主权、政治独立性、领土不可侵犯性、民族统一和特性、文化遗产和国家利益构成威胁,或者那些已经完成法人登记的外国非政府、民间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发生了严重违反俄罗斯联邦宪法和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行为而被取消法人登记的,俄政府有权拒绝给予登记,要求其不得在俄境内活动。

    二是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整个监管过程中的核心环节,应该予以特别的关注。从俄罗斯的经验看,强调资金使用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将资金用于有政治目的的捐助;强调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公开性和透明性都是监管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管理原则。

    在戈尔巴乔夫公开化和民主化思潮的影响下,俄罗斯一度为了得到西方国家的资金支持,对来自西方的基金会持欢迎的态度,实行全方位开放。除了方便它们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还允许它们随意资助国内的反对党,资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