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12月 |
自从1981年国内的第一家租赁公司挂牌成立以来,金融租赁这一改革开放以来的金融业务创新经历了30余年的波折起伏,走过寒冬,如今作为金融业崛起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正伴着全面深化改革以及经济市场化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2014年8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指出,“建立完善融资租赁业运营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丰富租赁方式,提升专业水平,形成融资渠道多样、集约发展、监管有效、法律体系健全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这是国务院首次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做出全面部署,其中相当篇幅对于融资租赁的发展导向提出政策意见,除此之外,随着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租赁业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所发挥积极作用日益凸显,该行业无论是市场面还是政策面都大势趋好、暖风频吹,这为金融租赁的复兴和繁荣创造了条件。作为全球范围内重要融资方式之一的金融租赁,与传统的信贷融资相比,在推动区域和产业经济结构调整、战略性投资发展以及促进产业融资方面的优势是显著的。可以预见的是,金融租赁业对于推动中国经济发展、金融业崛起和繁荣的巨大潜力是值得预期的,而释放这股力量将任重道远。
一 中国金融租赁业发展回顾
1.金融租赁的定义及主体分类
金融租赁(Finance Lease),是集融物与融资、技术服务与贸易于一体的金融产业活动。金融租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提法和规定。就国际会计标准的定义而言,金融租赁是“出租人在实质上将属于资产所有权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至于所有权的名义,最终时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国内的金融租赁在一般运作过程中,主要流程是:首先由出租人按承租人设定的条件,向承租人指定的供货人购买特定的实物资产,然后转租予承租人供其使用,并且以摊提(即分期偿还)该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购置成本的方式为基础,向承租人收取相应租金。待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权选择退租、续租或者以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该项实物资产。
实质上,金融租赁的概念涵盖了通常所谓的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Operating Lease)。尽管与金融租赁一样译自相同的英文表达,融资租赁的真实含义却大相径庭,它更贴近的一个表述是资本租赁(Capital Lease)。根据银监会最新修订的《中国金融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办法》中未对金融租赁进行专门定义,而是明确“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基于此,通常所说的金融租赁即以融资租赁为主要表现形式,对于租赁业的相关研究亦同。
从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当前中国金融租赁市场的参与主体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金融租赁公司,二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外资租赁),三是已获商务部批准融资租赁试点的内资租赁公司。这三类租赁公司都可以从事相关租赁业务,但是三者的企业属性不相同: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企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经银监会批准并受其监管的;而外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则是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或称为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服务企业,其中内资试点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经商务部和国税总局批准才可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仅需商务部批准即可。不同的企业属性决定了这三大参与主体所面对的市场准入门槛、业务经营范围以及监管环境都不同。
2.各发展阶段回顾
中国现代租赁业自起步发展至今已经过30余年的波折历程,其间市场竞争、监管环境、政策导向等不断变化,回顾之,中国金融租赁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81~1986年)。整个中国的国民经济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面临着物资异常匮乏、资金极度短缺的困境。在这样的困境下,一方面需要引进外汇资金,另一方面需要购买国外先进的设备以更新国内企业的装备,于是1981年4月诞生了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由中信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合资组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