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4月 |
中国和印度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农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并通过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来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但两国及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教育保障提供方式和其农民教育权的实现程度存在着差异。本专题报告的主题是对中国与印度在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的方式、保障程度与结果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研究。
本报告将依据实地调查的数据并适当使用中国和印度与农村义务教育相关的宏观资料。印度实地调查样本是喀拉拉邦塔利库拉姆村的502个农户、奥里萨邦赛森村的562个农户,以及位于喀拉拉邦塔利库拉姆村的10所学校、位于奥里萨邦赛森村的10所小学。中国实地调查的样本是江苏省姜堰市的夏朱村、坡岭村和甘肃省渭源县的西关村、红岘村的农户,以及这两个县(市)的学校和教育主管机构。有关调查地区的选择和农户调查样本的选择,在本书的总报告中已经做了详细的说明,本报告不再述及。就教育方面的情况而言,印度喀拉拉邦的经济发展水平在印度28个邦中处于中等发展水平。但因为广泛的公共行动,其包括农村义务教育在内的社会发展水平在印度各邦中居于领先地位。印度奥里萨邦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政府公共行动弱,农村义务教育等社会领域的发展水平也低。喀拉拉邦塔利库拉姆村是该邦有广泛公共行动的中等发达的农村社区。奥里萨邦赛森村在该邦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处于中等水平。
本报告的结构安排是,在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分别就中国与印度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的提供主体、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条件设施和师资力量、农民家庭承担教育支出的情况、农村教育保障的效果(农民受教育的程度)这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将对上述的比较分析进行讨论和解释,并从进一步完善中国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的角度,提出若干借鉴印度做法的意见建议。
一 农村义务教育保障的提供主体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性质类型
1.中国农村义务教育的提供主体
到2005年底,中国共有农村普通小学316791所,学生数69478276人;农村普通初中36405所,学生数27846594人。
按照中国的分类标准,中国农村学校分为“教育部门和集体办”、“社会力量办”和“其他部门办”三大类型。“社会力量办”的学校属于“民办学校”,政府不承担投入资金的义务;其他两类属于“公办学校”,即它们大多数由政府投资兴建,并主要由政府公共财政来支撑其运转。目前,在农村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学校中,公立学校特别是其中的教育部门和集体办学校占据绝对支配地位;同时,绝大多数农村学校都在政府和集体办的学校就读。2005年,中国教育部门和集体办的普通小学占农村小学的98.45%,在校学生数占农村普通小学在校学生总数的96.93%。民办小学的学校数占农村学校总数的1.01%;在校学生数占1.94%。农村普通初中学校中,教育部门和集体办的学校占总数的93.71%,在校学生数占95.96%;民办初中学校占学校总数的4.19%,在校学生数占2.68%(见表1)。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的农村基础教育主要是由公立学校提供的。而政府财政投入是中国农村义务教育的主导性经费来源。中国自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以后,农村中小学校的经费来源实际上包含三块,一是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二是学生交纳的学费、杂费;三是政府向农民征收的一些集资、摊派和税。在20世纪90年代,后两项占学校经费来源的一半以上。这加重了农民特别是学生家长的负担,并成为一些贫困学生辍学的重要因素之一。从2000年以后,一方面,中国农村普九教育达标基本完成,不需要再大规模向农民集资;另一方面,农民负担过重引起了中国政府和社会的广泛重视,中国政府制定了很多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农村学校的经费来源基本上从过去的三块变成了两块,即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和学生缴纳的学费、杂费。2001年,在农村初级中学和普通小学的全部教育经费收入中,81.74%来自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其中70.34%来自预算内财政拨款,两项比重均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2004年,中国农村小学和初中教育总经费中,政府拨款分别达到了82.7%和76.6%,分别比2000年提高16个和14个百分点,比全国的平均数分别高出7.8个和13.8个百分点。
表1 2005年各类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学校数和在校学生数
2.印度农村义务教育的提供主体
与中国的情况相似,印度农村的基础教育也主要由公立学校提供。喀拉拉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