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5月 |
一 问题提出的背景
(一)国际发展范式的演变与权利为基础的发展范式的提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代表了当代一种主流的意识形态,反映出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国家发展问题的高度关注。迄今为止,在全球范围内,人们对发展的理解经历了四个阶段: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强调经济发展;70年代强调社会协调发展;80年代则提倡可持续发展;而到了90年代则开始提倡以人为中心的发展,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
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发展”几乎总是被视为一种经济现象,把“发展”的定义局限于狭隘的经济增长中,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作为发展的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实践中,虽然经过数十年的艰苦努力,一些国家取得了较高的经济增长率,但单一的经济增长并没有使社会发展同步,贫富两极分化、食品短缺、通货膨胀、贪污腐败、政治冲突、社会动荡等社会问题日益严重,这些事实迫使人们对经济增长的发展进行反思。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通过了“第二个发展十年(1970~1980年)计划”,运用“福利”的概念,提出将经济和社会发展并举,“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使个人的福利持续得到改进”,对发展概念的理解也进入了强调“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协调”的阶段,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动力,社会发展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和保障。到了80年代,针对经济发展中暴露出的人类与自然关系的恶化,可持续发展观开始出现,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著名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指出 “需要一条新的发展道路——可持续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人为中心的、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范式逐步形成,1993年的维也纳人权会议,确认了人权和发展的不可分割性;90年代中期,联合国开始倡导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要求联合国机构促进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1997年联合国系统进行改革,提出联合国的所有的发展合作、政策和技术援助项目都必须有助于人权的更高程度的实现;2000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出版了《人权和人类发展报告》,综合表述了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范式。
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的基本含义是:人是发展的主体,因此,人应成为发展权利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所有的人单独地和集体地都对发展负有责任,这种责任本身就可确保人的愿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实现;国家有义务制定适当的发展政策,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在发展策略上强调赋权,提高人们的能力,而不是慈善地给予,强调发展过程的目标是让人们具有能够改变自己的生活,以及促进社区发展的权利、机会和能力;将国际和国家人权体系的规章、标准和原则整合到发展的计划、政策和过程中去。
(二)中国农村发展的挑战与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范式
由于中国的发展历程是在较短的时间之内对国际发展历程的一个浓缩,在中国发展特别是农村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面临许多问题,实际上,中国当前的发展兼有国际上20世纪后半叶所有的主要发展问题:持续增长问题、社会发展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权利问题等。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以权利的视角思考农村发展问题非常必要。从现实问题来看,中国农村最丰富的资源是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开发的必要条件是对劳动者权利的明确保障;确立明确的权益关系是保障市场经济正常发展的客观要求;有损农民的权益安排已经有了较多的积累,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全;农民的主体权益意识以及相关的信息获得均已普遍提高;中国农村的不发达状况,不仅表现为农村物质财富的不足、人们自由生存空间的局限,也表现为政府和公共部门在保障人们自由生存空间与获得途径方面的差距。从发展研究的角度来看,农村发展学说也出现了更新,传统的发展基本是以物质财富为主要的发展指标;当前的发展指标则倾向于人们的自由生存空间与途径(包括参与、自由择业、公共资源的获得等),传统的以需求为基础的发展方法在向以权利为基础的发展方法转变。
从政治角度来看,中央提出并实施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内涵,实际上就是以人的基本权利为基础。胡锦涛同志在2004~2005年间多次对以人为本的内涵进行阐述: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