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07年05月 |
一 导论
1972年,台湾“行政院”针对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和农村逐渐衰败
2005年,中国内地基于相同的情形也提出了“建设新农村”这一重要目标。然而,无论是执政者制定的方针和政策,还是学界提出的对策和建议,虽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农民组织”对“建设新农村”的意义,但是对在中国内地农村是否需要建立“农会”这类农民组织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其理由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在中国历史上,农会一直是具有革命性的政治组织,成立农会有可能为社会动荡提供组织资源;其二,中国内地农村有较为系统的基层政权组织,如何处理农会与基层政权组织的关系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政治问题;其三,通过建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和社区服务组织可以解决现在农村组织的缺位。
台湾农会组织的经验对中国内地新农村建设是否具有实际性的借鉴意义呢?笔者通过对台湾农会的实地考察和文献研究后认为,要“建设新农村”,首先需要建立真正属于农民的农会组织。这是因为,如果没有以农民为主体、体现农民意志和利益的农民组织,建设新农村就缺乏真正的行动主体,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就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施。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台湾的农会制度,为建立中国内地的农会组织提出框架性构想。
二 农会的性质和任务
自1900年台北县三峡镇成立第一个以减租为目的的农会以来,台湾农会的发展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即日据时期(1900~1945年);光复后至农会改组前(1945~1953年);农会改组至“农会法”公布前(1953~1974年);“农会法”公布后至今(1974年至今)
“农有”,指农会是农民职业团体。台湾农会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赞助会员。台湾“农会法”规定,年满20岁,设籍农会组织区域内的:①自耕农;②佃农;③农业学校毕业或有农业专著或发明,现在从事农业推广工作的人员;④服务于依法令登记之农、林、牧场员工,实际从事农业工作的人员,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农会正式会员。正式会员入会满六个月后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会法”还规定,年满20岁、设籍农会组织区域内,不合正式会员规定者,可以申请加入农会为个人赞助会员;凡依法登记的农业合作组织、公司、行号、工矿可以申请加入当地农会为团体赞助会员。个人赞助会员和团体赞助会员,除得当选监事外,无选举权及其他被选举权。目前,台湾农会共有会员1824083人,其中正式会员1010963人,赞助会员813120人。由此可见,“农会法”关于会员资格的规定,在组成成员上确保了农会作为农民职业团体。“农民会员变为较正式的权力参与,以增强农民在农会中的领导地位与权力,使农民确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