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
一 幸福社会的价值追求
“幸福生活”,是人类自古以来就共同追求的普世价值观。在西方,古希腊哲学家就把“幸福生活”作为人生追求的价值目标,特别是希腊晚期哲学家伊壁鸠鲁把“快乐”视为人生最大的幸福,影响深远。他说:“快乐是幸福生活的开始和目的。因为我们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而以感触为标准来判断一切的善。”[2](P367)后来,西方产生了基督教,《圣经》就是基督教向世人传播的“福音书”。在东方,中国人自古以来也是把“幸福生活”视为人生追求的价值目标。《周易》,就是教世人逢凶化吉,获得生活幸福。老子的《道德经》,就是教世人清静无为,以享受自然幸福。孔子的《论语》,则把中庸视为人生的幸福之道,“福、禄、寿”三星高照、“多子多福”,更是儒家倡导的幸福观。后来佛教传入我国,它倡导“积福行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善恶报应,轮回转世。到了现代,中西哲学日渐融合为一体,中西哲学家不仅一致认为“幸福生活”是人类共同追求的普世价值观,而且都很重视对“幸福”内涵的现实解释和实现“幸福”内涵的现实道路的研究。这种对“幸福”的价值哲学研究,直接影响青年人的现实生活。例如,青年马克思就把人类的幸福作为自己选择职业的价值标准。他在中学毕业作文“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说:“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历史承认那些为共同目标劳动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是伟大人物;经验赞美那些为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幸福而劳动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能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而献身。”[3](P7)“为人类幸福而劳动!”这就是马克思的幸福观。马克思中学生时立下的这个伟大志向,终生未改,矢志不渝,并为此奋斗终生。
首先,人是生活在现实社会里的现实的个人,必然关心和研究“现实社会的幸福”这个重大现实价值问题。当然,在论及一个现实社会是幸福或不幸福的问题时,人们的具体见解存在很大分歧,这是很正常的现象。不过,现在人们为评价“社会幸福”或“幸福社会”列了诸多幸福评价指数,太烦琐,或只是简单地讲“幸福”就是有钱、有房、有车等。我认为,这种评价“社会幸福”或“幸福社会”的方法欠缺科学性,很容易误导人们忽视从整体上、根本上和长远上对现实社会的幸福价值的追求。从逻辑学角度思考“社会幸福”或“幸福社会”的含义,似乎应首先明确“社会”的概念。“社会”是什么?“社会”不是简单僵死的“物”的存在,从人类学角度解析“社会”的概念,“社会”应该指人与人的关系范畴,即社会是人与人在一起共同合作活动形成的关系共同体,而每个生活于其中的现实的个人是现实社会的本体或主体。正如马克思指出的:“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4](P80)就是说,现实的个人是现实社会和幸福社会的现实前提、立足点、出发点、中心点、归宿点。幸福社会的问题,其实质是现实的个人幸福或不幸福的问题,离开现实的个人,幸福社会或社会幸福便无从谈起。
其次,不能把幸福社会简单地理解为个人的幸福感受或快乐感,这是古希腊晚期哲学家伊壁鸠鲁的“快乐幸福”说。不可否认,幸福社会的个人肯定有幸福的心理感受或快乐感,但这只是最后结果,是表层现象,应该还有更深层的幸福原因。在我看来,幸福社会由六个因素逻辑地结合而成。
其一,幸福社会里个人身体健康、心情舒畅,即身心健康快乐。这是人类的共识。西方人很重视个人身体健康和身体美,德国大哲学家费尔巴哈提出人本学或人本主义,其实质就是以人的自然身体为本,因此,他的哲学被后人称为“身体哲学”。西医之所以传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