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8月 |
一 “美丽中国”呼唤社会共同体之生态权益的保障实践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刚刚开始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社会之经济的发展与国民幸福体验之间的关联性问题,就已经引起了国外学者的普遍关注。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曾对中国国民的幸福感进行了3次调查,其中,1990年国民幸福指数为6.64(1~10标度),1995年上升到7.08,但2001年却下降到6.60。到2009年12月,美国密歇根大学社会研究所公布的幸福调查显示,中国人的幸福感仍在下降,现在的中国人没有10年前快乐了[2]。
至少从2003年开始,中国官方每年都要进行“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的评选活动。杭州、珠海、长春等城市的出炉,充分揭示了城市的幸福实质:更优美、更安全的环境,更便利、更和谐的氛围。这也印证了这样一个道理:发展经济并非终极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人类发展的终极目标是求生存和求幸福。社会发展和谐与否,不能仅仅看经济增长,而更应该关注社会总体主观幸福感的增长状况。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地所进行的几次小小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0%的人认为环境污染影响了自己的幸福[3]。2006~2012年,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发布的《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调查也显示,86%的公众都认同环境污染对现代人的健康构成了很大威胁,影响了自己的幸福生活。
不仅如此,环境污染与资源不断衰竭已成为妨碍公众幸福感以及未来可持续幸福感的一个重要因素。有数据表明,中国目前有1/4的人口饮用不合格的水,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受到污染的空气,70%死亡的癌症患者与污染相关。许多人把能够“喝上一口干净的水和呼吸一口没有污染的空气视为一种奢侈”。环境污染正成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杀手,它增加了人们追求幸福的成本[4]。这表明,社会经济主体的“生态权益”的保障和实现问题与其幸福感的有无、大小呈正相关。美国《独立宣言》中写道:“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环境权是一种新的、正在发展中的重要法律权利,是构成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作为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其重要性正引起人们的普遍重视。在现代法律思想史的意义上,环境权主要是20世纪60~70年代世界性环境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从国际范围和历史角度看,环境权的观念和运动主要发端于美国、日本及欧洲各国等工业发达国家,并在20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形成了两次理论研究和立法的高潮[5]。在美国,自卡逊于1962年发表《寂静的春天》一书对美国民权条例“没有提到一个公民有权保证免受私人或公共机关散播致死毒药(指农药污染——笔者注)的危险”的感叹之后,20世纪60年代末掀起了一场关于环境权的大辩论,当时许多美国人要求享有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但是,传统民法关于所有权的理论认为,非为人力所能支配的物(如流水、空气、日光等环境要素)不能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