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的一年。根据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黑龙江省医疗卫生改革在这一年稳步推进。截至2014年9月,全省十三个地市统一编制并公布了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根据任务要求,各地市在工作中努力着眼于深化医改、扶持社会办医及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努力推动医疗卫生资源结构优化及布局调整,把百姓“病有所医”落到实处。
一 2014年黑龙江省医疗卫生事业成效卓著
2014年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在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加快公立医院改革、推动社会办医事业、完善公共卫生服务四大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1.扎实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
(1)实现医疗保险异地转移。
2014年,黑龙江省出台政策,努力实现基本医疗保险的全国转移,提高流动人口的医保享有率。今后,黑龙江省户籍的流动就业人员,其医保关系在省内可跟本人“走”,符合条件者可以转移加入转入地的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在手续办理过程中,仍可享受医保待遇。户籍转移或外出务工的新农合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参合时,原则上本年度继续在户籍所在地参合,年底前按转入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之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转移所需要的费用将会直接划入转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另外,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需转移参加转入地新农合者,需先开具不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保的证明,然后按转入地规定参合。政策规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后,参保人办理转移手续停止缴费的当月,仍享受转出地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转移参保的次月起享受转入地相应待遇。如果在办理转移手续期间,参保人员发生了医疗费用,可以在规定的3个月内正常办理转移手续,在足额补缴费用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将由转入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支付。如此,大大解决了流动人口的异地看病难、报销难等问题。
(2)实施新农合分级诊疗管理。
①越级转诊以价调控。2014年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出台了《新农合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工作细则》,细则规定,从2014年9月1日开始,黑龙江省全面实施新农合分级诊疗管理。其中,最重要的举措就是实行“限治病种”制,鼓励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选择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控制不合理的越级诊疗,以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②分级诊疗弹性推进。通过实行新农合分级诊疗,以疾病的轻重缓急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为指标进行逐一分级,使患者选择相应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去将医院推向市场化,让医院自寻发展之路。这种情况下很难实施分级诊疗,因为医院为了生存就会包揽各种大小病症,造成医院人满为患、服务质量低下。分级诊疗正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分级诊疗是医疗机构的“守门人”,其首要目的是使患者理性就医,提升大医疗机构的服务价值,让医患沟通更加细致,减少医患矛盾。分级诊疗将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并同时将医疗服务的价值纳入医保报销的范围,使治疗患者数量更多的基层医院与治疗“含金量”更高的大医院在保障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同时受益。对于患者来说,也大大减少了看病需要等待的时间和成本,一对一的模式让大病和小病快速的对口服务,药到病除。
(3)调整基层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①扩大疾病报销范围。2014年黑龙江省将耐多药肺结核病纳入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报销比例为住院诊费的70%。目前,黑龙江省结核病疫情处于全国中等水平,2013年,黑龙江省登记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32800例,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治疗成功率达到98.2%,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症状筛查率达97.1%。同时,黑龙江省继续将耐多药肺结核病纳入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并将纳入新农合门诊大病就医补偿范围。
②提高基层新农合报销比例。为了合理使用医疗资源,将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工作消化在基层,2014年还对基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销比例进行了提高。《新农合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工作细则》规定:“其中乡镇(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起付线100元;县(市、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起付线500元;县域外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45%,起付线800元。凡未经转诊到县域外及省、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