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
黑龙江省经济增长落后于全国的重要原因是中小微企业发展不快。按省工信委2013年首次发布的中小微企业摸底调查推算,截至2013年底,黑龙江省中小微企业(不足12万户)户数不及全国小微企业省级平均规模(38万户)的1/3,黑龙江省小微企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30.3%)也分别仅为广东的2/3、江苏的3/4、山东的1/2和吉林的3/5。调研结果显示,环境不优是困扰黑龙江省中小微企业良性发展的症结所在,其突出表现在:中小微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仍然较高;政策扶持体系不够健全;政府部门普遍“重大轻小”的取向导致服务不到位;融资难问题仍是难以逾越的鸿沟等。黑龙江省统计局2014年10月23日公布的1007家企业(中小微企业990家)调查结果显示,有近2/3的企业(64.4%)没有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有近一半的企业(45.6%)认为应扩大税收优惠政策受益范围,简化兑现手续。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释放市场活力,破解当前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难题。本课题组深入黑龙江省哈齐牡佳等地市和13个中小微企业进行调研,并广泛搜集了发达省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经验,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 成立行政审批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目前,黑龙江省以前所未有的改革力度,通过取消下放接近总项目一半的省级行政审批项目(317项),强力推行网上行政审批制度,成立企业投诉中心等举措,为中小微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然而,在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比较普遍的状态下,这一旨在转变和优化政府职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非一蹴而就,针对政府部门简政放权中存在的“放小不放大、放虚不放实、放责不放权、明放暗不放”等现象,打破原有的部门利益壁垒是治本之途。为此,应借鉴天津滨海新区经验,尽快成立行政审批局,将职能部门的审批职责与审批人员全部划转到行政审批局,从而实现“一颗印章管审批”和“车间式流水线审批”。一是当好行政审批的“剪刀手”。为创新政府体制机制,应将所有涉及审批职能部门的审批职责,全部划转到行政审批局,由其直接实施审批事项,并启用一个行政审批专用章;积极实施审批流程再造,即打破按部门设置审批窗口的方式,按企业办理事项,建立“车间式流水线”审批制,使现场审批率达到100%。二是当好事中、事后监管的“守门员”。简政放权并非一放了之,而是要放管结合,特别是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之后,更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真正实现政府履职方式的变革。为此,应积极探索构建审批与监管协调运行机制,包括审管互动信息交流机制、重点方面专项会商机制、审查员审核机制、观察员参与踏勘机制;随着地方政府“寻租”空间的增大,有必要把后续监管纳入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范畴,重点监管与投资项目关系密切的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以达到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和真正释放经济增长红利的目标。三是当好追踪问责的“裁判长”。基于黑龙江省目前网上审批问责尚未制度化的现况,建议充分发挥省非公企业维权投诉中心的监督作用,实施“四查”问责制,做到“服务对象反映审批问题必查、投资项目迟迟不落地排查、投资企业撤回投资倒查、招商项目审批服务抽查”。同时,应尽快制定出台《行政审批问责办法》,问责的对象包括行政审批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追究方式可以从较轻的“责令改正”到较重的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切实提高相关责任人的违规成本。
二 构建分类政策体系,扶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目前,黑龙江省大多数地区迫于产业转型的压力,普遍存在着“重大轻小”的倾向,即对大企业政策扶持力度较大,对中小微企业缺乏应有的跟进扶持政策体系。为此,应借鉴浙江经验,建构分类政策扶持体系,打好政策“组合拳”,引导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促其不断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一是推进“个转企”。除了“为小微企业降门槛、除障碍”以外,应该加快“月销售额2万~3万元的小微企业纳入暂免征税范围”政策的落实;加大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专项基金支持,特别要将个体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尽快研究制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的具体措施。二是推进“小升规”。建议重点培育一批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上企业,支持“小升规”企业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