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这也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一直努力的方向和目标。近年来,商洛市委市政府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相对落后、自然灾害易发多发的区域特殊情况,一直把社会救助作为各项社会建设事业的重中之重,下大力气、花大功夫,通过政府引导,广泛吸纳其他社会主体,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对或遭受自然灾害或失去劳动能力及其他各类低收入人群,从物质生活上、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一种事后补救型的救助,即只有当救助对象的生活陷入难以靠自身力量改变的困境时,才能得到政府或相关机构的援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保障能力的整体提升,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无论在服务理念上,还是工作思路上,都应与时俱进,把工作目标从保障基本生活转变到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发展相结合上来,在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通过多种救助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提高自我的生存发展能力,帮助其摆脱贫困。面对社会救助保障基本生活与转型升级的艰巨任务,商洛市委市政府一直把此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重点安排部署,努力建设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
一 商洛市社会救助实施现状
近年来,商洛市紧紧抓住建设“三个陕西”的重大机遇,不断深化各领域的改革,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建设成效显著。但由于商洛市处于西部地区,受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人民生活水平低于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商洛市约有低保对象258529人,农村五保对象18606人,社会救助面临着经济实力相对薄弱与救助对象数量大、覆盖面广的现实困境。尽管如此,商洛市委市政府始终以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为己任,切实加强社会救助与保障工作的力度。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探索,按照救助内容与救助对象的不同,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了包括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供养等在内的多种类、多层次救助政策措施,不仅有效改善了特殊困难人群的生活状况,也在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分类制定相关工作细则和实施办法,基本建立起社会救助体系
近年来,陕西先后制定和出台了《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施保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陕西省临时救助办法(暂行)》以及《陕西省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实施细则。商洛市在这些政策和办法的指导下,并以此为依据,紧密结合商洛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困难群体的现实需求,制定下发了《商洛市民政局关于统一全市农村低保救助标准的通知》、《商洛市民政局关于统一全市医疗救助标准的通知》、《商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商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细则》、《商洛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商洛市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这些办法、条例的出台与实施,极大地推动了商洛市社会救助工作全面、有效的实施,也进一步促进了商洛社会救助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运行。
(二)城乡低保工作有序推进,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商洛市自启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以来,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以此来确保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使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稳步提高,有效地保障了困难群众的生活。早在2005年,商洛市就启动实施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低标准起步,小范围运作,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救助范围”的原则,经过调查摸底,当年有农村低保对象8.6万人,占农村人口的4.5%,共发放低保金575.2万元。2007年有农村低保对象23.9万人,占农村人口的11.6%,共发放低保金3022万元,2008年有农村低保对象29万人,占农村人口的13.7%,共发放低保金14636.7万元,月人均补差标准45.34元,截至2009年底,全市享受保障的有102379户291479人,共发放低保金10991万元,占全市农业人口的13.7%,月人均补差标准50元,到2010年1月再次提高,月人均补差标准为65元,2010年10月提高至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