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4年12月 |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布局,要求突出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将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四方面建设充分融合。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新阶段,是一种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公众树立生态自然观和生态价值观,实现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的根本转变。政府在生态建设中,以民主和服务理念为指导,依据法律法规,凭借行政权力,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承担相应的生态责任。如何引导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形成正确的执政导向,将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促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提高相结合,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要求细化为各级领导班子的政绩考核内容和工作追求目标,最大限度地实现、维护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键在于正确考核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本文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剖析生态文明建设政府责任的内容,认识生态文明建设政绩考核的意义,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通过实际测评,既肯定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所取得的成绩,也找出需要进一步努力的方向,为建成生态文明示范区提供决策参考。
一 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责任
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责任主要是指,在生态文明建设和责任政府的背景下,政府对保持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应承担责任。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具体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生态经济文明建设责任
建设生态文明是一项全新的事业,经济文明是整个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在生态经济文明建设过程中,政府责任主要体现为“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1]。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必须考虑所付出的成本,其中包括环境成本。对微观经济个体,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要着力引导和改变生产方式,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基于环境资源利益的调整,建立保护环境和利用资源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企业对生产方式进行生态化改造。对宏观经济发展,政府应制定产业政策,优化产业区域布局。政府还应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色,制定包括绿色税收、环境收费、生态补偿等环境经济政策,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充分融合。
(二)生态社会文明建设责任
生态社会文明是人们文化、观念、思维方式的升华[2]。政府在生态社会建设过程中的责任主要体现为:充分认识社会事业的战略地位,树立生态价值观,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统筹社会资源,解决工业文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和危机,通过教育提升人们的整体素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政府各部门还应建立民主化、法制化的社会生活秩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效能,在物质生活改善基础上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生活舒适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人居生活环境;控制人口适度增长,减轻资源供给的压力,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
(三)生态环境文明建设责任
以生态社会文明为指导,生态环境文明是生态文明的具体表现方式,涵盖了生产生活环境建设以及改进环境质量。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是创建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的前提与基础,反之,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又进一步改善了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文明过程中,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为对环境要素的管理,规划与控制开发规模和模式,引导开发方式等。生产方面政府要积极推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加大工业生产领域的环保研发和治理投入;农业生产领域应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减少农药的使用,加大组织化、规模化生产,大力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生活环境建设应形成鲜明的地方文化特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环保节约、文明和谐的生活方式。
(四)生态文化文明建设责任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生态文化文明的支撑,主要包括体制、认知、物态和心态的文化建设,政府责任主要体现为提升地方文化品位,拓展和丰富地方文化内涵,在全社会形成绿色消费和低碳消费理念。加速决策机制和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各项法规政策,将环保理念渗透到素质教育领域。通过各种途径唤起人们的生态危机意识,从生态忧患意识的角度保护环境、审视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