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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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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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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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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2007年:反腐倡廉促和谐

    作者:文盛堂 李元泽 出版时间:2006年12月
    摘要:2006年中国将反腐倡廉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紧迫任务,以正确行使权力为重点,用改革的办法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严格要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拓展从源头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使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的机制建设取得有效的进展,促进了党风政风的进一步好转,但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2007年党和国家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有效促进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和谐。

    2006年中国将反腐倡廉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紧迫任务,以正确行使权力为重点,用改革的办法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严格要求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拓展从源头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使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的机制建设取得有效的进展,促进了党风政风的进一步好转,但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2007年党和国家将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有效促进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和谐。

    一 反腐倡廉取得突破性进展

    根据党和国家2006年初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重点从营造反腐败环境、解决影响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推进改革、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等方面强化反腐败力度,并在实践中取得突破性的进展。

    (一)精心部署反腐倡廉工作

    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2006年1月5~6日,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胡锦涛出席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通过学习贯彻党章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加大防治腐败的力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方面的案件。2月24日,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温家宝总理强调:一要坚定信心,坚持不懈地做好政府廉政工作;二要集中力量,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三要坚持以人为本,继续着力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四要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大力加强政府公务员队伍建设。3月24~25日,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研究部署2006年工作任务,强调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政风行风等六方面的不正之风。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工作时提出,继续深入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审批权谋取私利的犯罪案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案件,以及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案件。6月29日,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开幕,贾春旺检察长在会议报告中指出,要认真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能,密切关注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动向和新变化,依法坚决查办大案要案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10月8~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北京举行,会议强调要健全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加强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二)严厉查处各类腐败案件

    1.严厉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的腐败案件

    (1)立案检查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根据调查情况,陈良宇同志涉及上海市劳动和保障局违规使用社保资金、为一些不法企业主谋取利益、袒护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严重违纪问题,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中央决定,根据党章和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中央纪委对陈良宇同志的问题立案检查,免去陈良宇同志中共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中央认为,对陈良宇同志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充分表明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不论是谁,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罚。[1]有关部门在调查上海社保资金案中,发现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涉嫌严重违纪,中央纪委对其进行审查,国务院免去了邱晓华的国家统计局局长职务。[2]

    (2)依法惩治侯伍杰等高官腐败案。中共山西省委原副书记侯伍杰,三次受贿88万余元,9月18日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月11日,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被免去职务。[3]10月21日,原安徽省副省长何闽旭因涉嫌腐败犯罪受查处被依法终止其省人大代表资格。[4]10月3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武龙涉嫌贿赂犯罪,被依法终止其全国人大代表资格。[5]11月3日,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因受贿4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6]

    (3)七起“买官卖官”典型案件受到查处和通报。根据宪法、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全国县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