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12月 |
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即为土地使用有效年限的价格。从狭义上看,“土地财政”就是地方政府通过出让土地获得土地出让金收入,以此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补充。从广义上看,除土地出让金以外,“土地财政”还包括与土地有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收入。[1]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后,财权上移,事权下放,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弥补财权和事权缺口,逐渐形成了向土地要土地出让金的“土地财政”局面,土地出让金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财政的困难。但是,“土地财政”现象隐藏着巨大的财政、金融风险,促成了投资过热,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并导致了严重的行政寻租腐败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即将出台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办法》有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土地财政”问题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其深层次体制和制度诱因,如地方财政财权和事权的不对称、土地市场管理的不规范和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等问题仍然亟待解决。
一 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现状
我国自实行土地有偿出让制度之后,土地出让金呈现明显的增长态势,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的比重也在迅速上升。同时,由于没有把土地出让金纳入地方预算,对于庞大的土地出让金的真实数目以及其征收、使用情况难以严格监管。
(一)土地出让金总量逐年增加
我国土地出让金收入增长速度很快。1990年土地出让金仅为10.5亿元,到2005年已高达5505亿元,1990~2005年土地出让金收入累计达2.19万亿元。[2]其中,2002年和2003年土地出让金收入增长率分别达到85.9%和122.8%(见表1)。2004年“8·31大限”[3]使土地有偿出让进一步市场化,土地出让金收入增长率有所下降,全国共出让土地17.87万公顷,土地出让金价款为5894.14亿元。2005年国家执行收紧地根政策,土地出让金收入绝对值有所下降,全国共出让土地16.32万公顷,出让价款5505.15亿元。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2006年土地出让金收入再次反弹,第一季度全国土地出让金总额已达3000亿元左右。[4]
(二)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的比重迅速提高
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类别较多,包括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其中地方财政预算外收入一般由行政事业性收入、政府性基金和土地出让金三部分构成。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发达地区,土地出让金收入逐渐成为当地的“第二财政”,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全国平均值看,2003年我国土地出让金收入占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的比重最高,达到了54.7%,之后由于宏观调控该比重有所下降(见表1)。如果加上与土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收入,这一比例还会进一步上升。从发达地区看,土地直接税收及由城市扩张带来的间接税收占地方预算内收入的40%,土地出让金净收入约占预算外收入的60%。几项加总,从土地上产生的收入就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以上,发达地区的地方财政成为名副其实的“土地财政”。[5]
表1 我国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的比重
(三)土地出让金流失现象严重
由于没有把土地出让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许多地方的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使用比较混乱,导致土地出让金大量流失。在征收时,为了招商引资,一些地方采取返还土地出让金、延迟交纳土地出让金、给予财政补贴等手段变相低价出让土地,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从2003年至2005年6月,全国87个开发区中有60个违规低价出让土地7873万平方米,少收土地出让金55.65亿元。[6]至2005年6月底,江苏镇江市在2004年底以前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但土地出让金未到账的将近18亿元;土地已经交付,用地单位欠缴土地出让金达5亿元之多。[7]杭州市对1998年以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复核验收时,累计追缴土地出让金10亿元。[8]从2002年至2006年6月,浙江省某市有外资背景的企业一般只以该市当年土地均价的30%拿到土地。[9]在使用时,很多的地方政府用土地出让金直接支付征地成本及各种税费,甚至用于行政开支和腐败消费,存在许多漏洞。
二 “土地财政”的风险分析
(一)财政风险
土地是一种稀缺的、不可再生的重要经济资源。目前,在任政府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实际上是一次性预收并预支了未来若干年限的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