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12月 |
新世纪已经过去了6年。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我国关于私营企业主阶层发展的指导方针有哪些完善,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成长状况怎么样,他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怎样发挥建设性作用,有可能产生哪些不和谐的因素,这些都是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也是本文将要探讨与描述的重点。
一 私营企业主阶层发展指导方针的重大调整与新世纪新阶段的逐步完善
(一)从六字方针到八字方针:指导方针的重大调整
提起私营企业主阶层,很容易让人们联想到民族资产阶级。尽管他们的产生条件、生存环境、社会属性等有着根本的区别。
1953年6月,中共中央讨论确定,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将其指导方针概括为“利用、限制、改造”。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改造,还不是指取消资本家的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使之变为社会主义企业的那种改造,而是指在承认资本家的受限制的不完全的私人所有制的条件下,使资本家企业逐步变为国家资本主义企业的改造,是在执行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政策过程中的改造。此后不久,也相应形成了对民族资产阶级分子“团结、教育、改造”六字方针。
但是,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我们逐渐脱离了中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具体国情,过急过快地触动了工商业者与农民的私有财产。改革开放以后,曾经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的个体经济恢复发展,并被允许带三五个学徒和一两个帮手,逐步突破了不准雇工的禁区。1982年年底,在中共中央讨论农村经济政策问题时,邓小平指出:这(指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冲击不了社会主义,看一看再说。这就是1983年中央1号文件的主要精神:对于改革中出现的新事物,一时看不准的就不要急于简单地肯定或者否定,更不能打棍子、戴帽子;同时,尊重群众在实践中的创造与选择。
1983年以后,雇工经营发展很快,并且出现了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同时,我们在实事求是地总结历史经验时,逐步认识到我国社会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一切经济形式都要服从于或服务于这个中心任务,对于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不合法的形式,要使它合法起来。
1986年夏天,首都经济理论界聚会,并形成如下的共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存在一是必不可免,二是利大于弊,三是可以引导。1987年年初,中共中央发出文件,首次肯定了私营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和对它应采取的基本方针。1988年4月,《宪法修正案》写进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至此,在我国的根本大法中,终止了“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于1991年7月发出文件,指出:在我国,私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和发展。在工作中要注意掌握政策,对现在的私营企业主,不应与过去的工商业者简单地类比和等同,更不要像50年代那样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要对他们采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八字方针。从而,在中央文件中终止了“团结、教育、改造”的六字方针。
(二)从八字方针到二十字方针:指导方针的逐步完善
1992年,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这个提法在思想认识上的突破,主要是从过去认为的“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两者不能兼容转为两者可以兼容。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关于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争论不休的焦点是用什么标准来进行判断。到21世纪初,我们在社会实践中逐步认识到,人们政治上是先进还是落后,不能简单地以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作为判断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根据这样的标准,中共中央认为,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私营企业主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