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年12月 |
私营企业主阶层成长进入新阶段的主要标志是:经济地位重要,政治地位明确,法律地位平等。参与新农村建设是私营企业主阶层在新阶段的重要使命。私营企业主阶层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于生存和成长环境发生了变化,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将进入高成本时代,私营企业主阶层面临着从未遇到过的新情况、新问题。
A new stage is set for the private entrepreneur class with the following features:being important in economic status,being clear in political status and having equality in legal status. An important mission for them in the new stage is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countryside. The contribution rate of private sector economy to Chinese economic social development rises every year with the additional value taking up around 50% of national GDP,but it’s uneven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The private entrepreneur class is growing fast these years but shows trends of polarization. The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private enterprises will enter a high cost age because of the change in the environment of their survival and growth,which will be hard for thos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bring new situation and problems to the private entrepreneur class.
1988年4月,《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接着,国务院颁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开始了登记、注册工作。
20年来,私营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与壮大,私营企业主阶层成长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他们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但在经济社会结构中的比重并不大。目前,由于生存和成长环境发生了变化,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将进入高成本时代,私营企业主阶层面临着从未遇到过的新情况、新问题。
一 私营企业主阶层成长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一)进入新阶段的主要标志
进入新世纪新时期以来,全国上下对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经济地位重要、政治地位明确、法律地位平等,形成了基本的认同与共识。这些反映在国家法律、政策条文中的基本认同与共识,标志着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成长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经济地位重要
立足于具体的中国国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指导下,国家确立了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律、政策,并且确立了私营经济在中国经济结构中的地位,即“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过程中,人们对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地位的认识不断深化。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多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政治地位明确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随着对私营经济的经济地位认识的不断深化,人们对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即他们在中国社会阶层结构中的政治地位问题)的认识也逐步形成共识。不过,这是一个激烈争论的过程。
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但是,作为私营经济人格化的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属性,没有明确的界定,尚在继续观察中。1989年8月,中央发出文件,指出: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这项规定表明,在社会生活中,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有别于其他公民。显然,这项规定同“允许存在”的经济政策不相吻合。
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发展与完善,通过调查研究,人们逐步认识到现在的私营企业主与过去的资本家不可同日而语,更不能对他们沿用过去同一个政策。1991年7月,中央发出文件,明确指出,在中国,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作为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和发展。在工作中要注意掌握政策,对现在的私营企业主,不应和过去的工商业者简单地类比和等同,更不能像20世纪50年代那样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文件要求工商联要配合党和政府工作,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通过工作,在他们中间逐渐培养起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的积极分子队伍。
自此,用“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八字方针,取代了过去的“团结、教育、改造”的六字方针。但是,对于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问题,人们仍然争论不休。争论的焦点是究竟用什么标准来进行判断,是仍然沿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特定条件下提出的唯一标准,还是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历史条件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现实情况,与时俱进,确立新的判断标准。
在集中全党、全国人民智慧,吸纳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大”报告认为:实现人民的富裕幸福,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的财产也会逐渐增加。因此,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