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年01月 |
未成年人是城市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保护其合法权益是政府的主要职责。近年来,上海市紧紧围绕上海经济文化发展大局,认真贯彻国家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采取积极的儿童福利政策,成效显著,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 上海未成年人保护与儿童福利的发展现状
上海是国际化大都市,人口结构呈现明显的多样化,未成年人所占比重较大。统计表明,2004年底,上海有户籍未成年人169.9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约12.56%,如果包括流动儿童在内,全市共有未成年人约300多万,占全市1700多万人口的17.64%。因此,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其健康快乐地成长,是促使上海城市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
(一)以儿童发展需求为本,以儿童事业发展为总目标,制定了《上海儿童发展“十五”计划与2015年规划纲要》,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全面纳入政府工作议程
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并将其全面纳入政府工作议程,是上海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首要特征。一方面,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上海各级政府依法专门设置了“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及其专门的办事机构“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了我国政府保护未成年人的“组织措施”雏形。委员会主管检查、督促、协调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讨论和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性事务。“青保委”、“青保办”以其出色的工作,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并在推动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呈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学校和家庭密切配合的良性发展的格局,形成比较完整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体系和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队伍,卓有成效地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九十年代上海儿童优生、保护、发展规划》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综合发展、持续发展”的原则,以满足儿童发展需求为本,以推进与上海国际经济中心城市发展战略相一致的儿童事业发展为目标,制订了《上海儿童发展“十五”计划与2015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儿童计划》),明确提出至2015年使上海儿童的发展水平达到世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另外,2006年出台的《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也提出:“保障妇女儿童和青少年合法权益。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护妇女、青少年和儿童的各项权益”的建议。可见,上海各级政府都将实施儿童发展纲要纳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了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了各部门的职能范畴,纳入了国家财政预算。
(二)从政治文明的高度出发,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社会民众和未成年人的意见,及时修订颁布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初步实现了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制化、人性化
上海是青少年保护立法最早的城市,早在1987年就制定了《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全国范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1991年出台。1994年和1997年上海对《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进行过两次修正。但由于《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制订较早,因而对减轻学习负担、校园安全、网吧管理、公共文化设施开放等一系列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遭遇的新问题未能涉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新要求。为此,按照“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使青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2004年上海市人大在全面开展社会调研的基础上,特别是充分吸收未成年人的意见,重新制定并颁布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修订后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不仅从名称上与上位法保持了统一,成为新时期保护未成年人各项基本权益的新法律依据,而且在指导思想、立法过程、立法内容等方面都反映了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和需求的价值理念,又加入了身心健康、校园安全、绿色网吧、规范减负等地方法规自己的特色,对经验进行总结,使条例更具人性化、可操作性。与此同时,早在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之后,各区县纷纷建立少年法庭,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形成了以长宁、普陀、闸北和闵行四个法院少年法庭集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