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8月 |
与2004年保险新规频出、保险执法与司法热点纷呈不同,2005年我国保险法治发展平稳,但不乏亮点。立法方面,2005年我国颁布了二十余件保险方面的重要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推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全书简称《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与制定工作。保险执法方面,监管部门本着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促发展、防风险的监管理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公司治理监管为支柱的监管体系。司法方面,由于经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法律环境没有变化,故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立法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配套措施未出台而引致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纠纷仍是本年度保险诉讼中的热点问题。
一 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具体到保险业,即是发展保险业的最终目的是提高被保险人的福祉,是要让被保险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是保险立法、保险监管及保险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2005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中国得到了空前的关注,主要表现为:
(一)推动保险条款标准化
长期以来,保单晦涩难懂、形同天书一直为广大消费者所诟病,也是不少保险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为保护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中国保监会在2004年发布了《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寿险公司在制定人身险条款时,积极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使人身保险条款语言流畅、语句通顺、浅显易懂、内容完整,便于消费者理解产品特点并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当的产品。由于保险条款专业性强,严谨性要求高,与通俗化存在一定的矛盾,故常常很难实现通常意义上的通俗化。为解决保险条款通俗化与专业化之间的矛盾,国外经验是不断推动保险条款的标准化。2005年,中国保监会下发了《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对人身保险单册的构成、保险单册各项构成的主要内容、人身保险条款的要求等做了具体规定。《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保险产品的透明度,方便保险消费者全面、准确地理解保险产品,极大地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二)治理不公正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条款是否公正、合理,是判断被保险人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标准。由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保险消费者没有机会对保险条款发表意见。因此,长期以来,有些保险条款存在一定的不公正、不合理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为治理不公正保险条款,2005年“3·15”活动期间,浙江省消协与中消协合作,公布了保险合同十大不平等条款,内容涉及“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等六类车损险不合法条款,以及“随心所欲调费率,单方变更不协商”、“理赔扣除互助款,只讲利益无信誉”等四大人寿险不平等条款。随后,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查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存在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对车险条款进行查改。2005年10月10日,浙江省工商局召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通报会。通报说,经该省工商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排查,该省正在使用的577份保险合同中,有问题的格式条款有2100条,这些问题主要涉及免除保险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以及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同时,浙江省工商局向相关保险公司发出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要求省内各保险公司应限期对不合法的问题条款加以修改,对不合理的问题条款也应协商争取修改,并报省工商局审查备案。虽然对浙江省工商局是否有权对保险格式条款一事干预,社会上尚有较大争议,不少人认为浙江省工商局前述行为属越权行为。但由国家有关部门对保险条款进行审查,并要求保险公司对不合理、不合法内容进行修改本身是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
(三)加强保险理赔的规范化
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线。但是,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保险公司不信守合同承诺、不讲理赔诚信,对该赔的损失拖延赔付、少赔付甚至不赔付的现象比较突出。车险涉及面广,其理赔服务质量不高不仅严重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