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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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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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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法律制度,维护金融稳定

    作者:朱红 出版时间:2006年08月
    摘要:2005年是巩固宏观调控成果、加快推进金融改革、保持经济发展良好态势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金融法治建设为我国金融改革保驾护航作用突现出来。文章首先提出强化法律制度建设,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然后提出建章立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最后提出要建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法律制度,构筑金融安全网,完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稳定。

    2005年是巩固宏观调控成果、加快推进金融改革、保持经济发展良好态势的重要一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金融法治建设为我国金融改革保驾护航作用突现出来。

    一 强化法律制度建设,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1.扩大发行主体范围,拓宽融资渠道,以丰富投资者选择为目标推动产品创新

    (1)积极推动金融债券的发行

    2005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这些金融机构法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推动发行金融债券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化解金融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现象非常严重,金融机构缺乏主动负债工具,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普遍较弱,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金融机构的经营主动性和风险承担能力。虽然发行次级债券为商业银行补充附属资本提供了一条途径,但难以作为经常性大规模融资渠道。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行金融债券可以作为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能有效解决资产负债期限结构错配问题,同时还可以成为主动负债工具,改变我国商业银行存款占绝对比重的被动负债局面,化解金融风险。其次,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金融资产结构。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缺乏,导致直接融资比重低,金融资产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中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风险过度集中到银行和政府,加大了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通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是推动债券市场发展的有效措施。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服务于企业集团的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发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企业集团的资金需求,起到增加直接融资比重、优化金融资产结构的作用。再次,发行金融债券有利于丰富市场信用层次,增加投资产品种类。目前,在我国债券市场中,具有国家信用的国债与准国家信用的政策性金融债占有绝对比重,具有公司信用的债券所占比重很小,市场信用层次较少,债券品种单一。这使投资者缺乏多样化的投资选择,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券市场的广度与深度。金融债券的发行将引入更多不同类型的发行主体,从而大大丰富市场信用层次,增加投资产品种类,这有利于投资者选择不同投资组合,完善债券市场投资功能,并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运行的管理一直坚持制度先行、规范市场的管理原则是分不开的。《管理办法》的制定,有利于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行为,保证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顺利发行金融债券。此外,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发行主体不断增加,也需要银行间市场金融债券发行方面有一个相对统一的管理规定。目前一级市场的主要规章有两个:1998年颁布的《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暂行管理规定》和2004年与银监会共同颁布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前者仅针对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后者专门针对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涵盖品种单一。如继续按照不同债券品种分别制定发行管理办法,容易形成规章相互重叠或分割,不利于市场法规体系建设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前瞻性。《管理办法》的制定可作为规范银行间市场一级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的统一规章制度,有利于完善市场制度框架,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为保障规章制度制定的严肃性与统一性,《管理办法》与现有的《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暂行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了衔接。1998年制定的《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暂行管理规定》的很多规定过严、过细,已经不符合市场管理现状和要求,因此在《管理办法》实施的同时废止了《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暂行管理规定》。《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除对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予以规定外,还对次级债券如何计入附属资本提出了要求,而《管理办法》则对包括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在内的所有金融债券的发行行为予以规范,两者存在交叉。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