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7月 |
本文第一节讨论根据2010年六普最新数据对2000~2010年实际生育水平的估算。第二节分析保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将大大加速人口老化和劳力资源萎缩,并同普遍允许二孩与提倡适当晚育方案进行比较分析。第三节讨论保持现行生育政策不变在其他方面的严重弊端。第四节论述为什么只开放双单独生二孩方案极不可取。第五节提出尽快启动普遍允许二孩与提倡适当晚育的政策建议及其效益与可行性分析。第六节作为本文结语,讨论尽快启动普遍允许二孩与提倡适当晚育的紧迫性。政策分析的人口家庭预测方法、模型设计、参数估测和假定,以及相关技术细节参数因篇幅所限,未能列入,请参见曾毅(2012)。
一 从2010年六普数据看我国低生育水平现状
根据可信的2010年人口普查10~19岁人数和2000~2009年死亡率,反向预测2000年0~9岁人数结果表明,2009年人口普查0~9岁人数的漏报率为9%~10%左右。根据2010年六普城乡人口最新数据、2005年小普查以及其他相关数据,本文估计了我国2000~2009年人口城镇化水平和死亡率。根据这些估计数据、2000年的年龄别育龄妇女人数和假定的2000~2010年总和生育率,我们可以“打靶”预测2010年0~9岁人数。我们发现,如果假定2000年和2010年全国城乡合一总和生育率[1]分别为1.66和1.63,所预测的2010年0~9岁人数比六普观测值多出6.3%左右,即意味着2010年六普0~9岁的漏报率为6.3%左右。应该强调指出,我们这里估算的2010年和2000年人口普查0~9岁人数的漏报率分别为6.3%左右和9%~10%左右,是指0~9岁年龄段的平均漏报率,而其中6~9岁的超生儿童因上学需要,多数已登记申报,漏报率远比0岁新出生孩子低;按我们的反向预测与正向打靶模拟估计,2000年与2010年0岁新出生孩子的漏报率大约为25%左右。考虑到2010年六普在防止儿童漏报方面比五普更加重视,措施更为得力,其0~9岁年龄段的平均漏报率比2000年五普的9%~10%有所降低是完全可能的。因此,我们估计2000年和2010年较为可信的实际总和生育率分别为1.66和1.63左右,在近十年来绝大多数人口专家估计的1.6~1.8区间的低端,显著低于人口计生委向中央报告和向社会发布的1.8左右的高端(曾毅,2012)。
显然,基于2010年人口普查等最新数据分析令人信服地证明,近十几年来,我国除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调查外,其他所有全国性大样本调查均表明排除漏报因素之后我国总和生育率在平均每个妇女生1.6个孩子左右,是真实的。人口计生委组织的200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调查给出当年总和生育率为平均每个妇女生1.87个孩子,主要是因为该调查抽样偏误,即偏重调查了近年有生育的育龄妇女,但非常严重地遗漏了年轻、未婚育龄妇女,尤其是遗漏了外出打工的年轻未婚妇女(郭志刚,2009,本书第一章),因而大大高估了2005~2006年总和生育率,而按调查对象生育史估算的2004年以前的总和生育率与所有其他调查反映的低生育率相似。2010年人口普查等最新数据分析进一步验证了这一判断,否定了有关部门根据2006年调查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所谓“生育反弹、形势严峻”(郭志刚,本书第一章)。
全国各地50多篇生育意愿调查报告的综述分析(风笑天、张青松,2002),1997年、2001年、2006年全国生殖健康大规模调查的数据分析与诸多研究均表明,中国城镇育龄妇女理想子女数为1个与2个孩子的比例分别为55%与43%左右,农村育龄妇女理想子女数为2个孩子的比例在70%左右;在生育意愿最高的西部农村地区,有多子女偏好的群众只占13%左右(郑真真,2004)。零点研究咨询集团2010年进行的“中国城市和农村居民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显示,如果可以自由选择,36.0%、29.1%和25.7%的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居民只想生一孩,56.0%、64.9%和66.6%的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居民想生二孩,想生三孩的城市、小城镇和农村居民分别为1.0%、2.2%和4.9%。
近年国内外研究发现,在低生育社会中出现了实际生育水平低于抽样调查反映的生育意愿的规律性趋势(Bongaarts,2001;顾宝昌,2006)。这是因为被调查者考虑到繁衍后代的社会责任与道德标准而倾向于申报不是太低(如二个孩子)的生育意愿。但生儿育女成本越来越高的客观现实,迫使他们虽然口头上说生两个孩子最好,而实际上却选择只生一个,一些年轻人甚至选择不生育。当然,在生儿育女成本低的贫穷落后地区,也有可能出现实际生育水平高于被调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