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
2013~2014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化改革,力争创新,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本报告选择重点,对山东省2013~2014年的法治状况进行简要分析。报告主要关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升人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法律监督,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法院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创新性工作,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思路。
一 加强人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立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既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又可以进行地方创新性、试验性立法,其数量也远远多于中央立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4月通过《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地方立法规划》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地方立法计划》,这两个文件要求立法应当坚持重点突出、成熟立法优先、制定和修改相结合、体现山东特色等原则。根据这两个文件的原则和具体要求,2013年和2014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和批准了多件地方性法规,确保山东省内地方性法规与中央立法一致。在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方面,山东省人大首创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汇报制度,坚持对立法各个阶段的评估。此外,山东省人大加强法规备案审查,邀请专家就群众关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规范性文件不抵触上位法。
(一)制定、修改和批准地方性法规
2013~2014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有的关系人民的民生问题,有的关乎环境保护,还有的涉及土地征收与补偿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在此期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等8件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7件,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有《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等13件。
(二)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是立法工作的两条原则,为此,2013~2014年,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做了许多创新性工作,坚持和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将民众参与、专家论证和立法评估有机结合。
第一,首创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2013年3月20日,《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施行。其主要内容是,负责法规实施的单位要全面掌握法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确保地方性法规符合上位法要求,做好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确保法规的可操作性,根据社会情况的重大变化评估地方性法规是否需要修改[1]。这一制度的最大意义在于,防止只顾立法不重法律实施的不良倾向。这也有利于发现立法存在的问题,提高立法质量,增进实施效果。“有法不行,与无法同”,如果法律只存在于文字中,不能真正发挥规范行为的功能,那么不但法律无实际效果,政府权威也面临失落。加强法律实施情况报告,跟踪法律实施效果,及时根据上位法和客观情况的变化报告法律实施效果,了解政府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司法裁判面临的问题,对于评估立法能否切实实施意义重大。
第二,倡导“立法前评估”“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相结合的“三评估”。“立法前评估”要求回答为什么要立法的问题,如面临的社会问题是什么,是否要立法,何时立法,预先评估立法能否解决这一现实问题。立法资源具有稀缺性,必须节约有限的资源和时间优先制定条件成熟的法律文件。对于条件还不成熟的立法,应当继续加强调查和研究,等条件成熟时再开启立法程序。“立法中评估”要求回答立法过程中面临的具体立法难题,这就需要开门立法,倾听民众声音,邀请群众和专家参加论证会和座谈会,借助网络媒体和广播电视公布立法信息,及时反馈民意要求。只有真正反映民意和体现专家论证的法律,人民才有服从法律的动力。“立法后评估”重点关注立法的实施效果,通过评估发现立法存在的问题,了解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对于法律实施的意见和评价,及时报告给人大常委会,为将来修改和完善立法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