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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建设中的地方立法——从四川看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从四川看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作者:王希龙 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摘要: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不仅为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体制改革带来了新思路,也给地方立法提出了新要求。近年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推进四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着力加强地方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和法治四川建设,发挥了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立法必须先行。建设法治中国,不仅为当前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体制改革带来了新思路,也给地方立法提出了新要求。如何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何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新要求,在继续支持政府的秩序管理功能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法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政府公共服务的功能,突出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面临的新课题与新任务。

    近年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省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以推进四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着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和法治四川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 基本概况与主要特点

    2011年以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修正(订)和废止地方性法规42件,批准成都市地方性法规27件和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15件。其中,2013年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8件,批准成都市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8件。2014年1~9月,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11件,批准成都市地方性法规2件、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5件。

    在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和废止的42件地方性法规中,制定12件,修改(订)27件,废止3件;宪法实施类法规3件、民商法类法规1件、行政类法规19件、经济类法规7件、社会类法规12件。

    同四川1980~2010年30年地方立法的情况相比,近年立法有以下几个新特点。

    (一)社会类法规增幅快

    从2011年到2014年7月,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和修改(订)社会类法规12件,它们分别是:①《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1);②《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③《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④《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2011年修订);⑤《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订);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⑦《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2013);⑧《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3);⑨《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2013);⑩《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2014年修订);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2014);⑿《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修正案》(2014)等。与省人大常委会1980~2010年30年立法的法规类别相比,社会类法规明显增长,达到29.3%,上升了19.92%;而行政类法规占46.3%,比前30年行政法规41.5%的增速略有上升;经济类法规明显减少,只占近年立法总数的17.1%,下降了20.01%[1]

    (二)议案入法成常态

    过去很长时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很少进入立法计划。四川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人大主导立法逐渐成为共识,对代表议案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代表议案当年提出当年立法已逐渐成为立法新常态。2013年,四川省人大共收到代表议案31件,其中,提出新制定法规的议案21件,提出修改(订)的法规议案6件,当年列入省人大立法计划3件,占议案总数的9.68%,实现了代表议案当年提出当年立法零的突破。2014年,共收到代表议案39件,其中,提出新制定法规的议案25件,修改(订)法规议案10件,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件,占议案总数的5.13%。

    (三)立法进入深水区

    立法进入深水区的主要标志,一是地方立法开始进入行政审批、政府职能转变等改革深化领域,涉及改革的诸多热点和难点问题;二是各方利益的矛盾和调整在地方立法中汇聚、交锋和博弈,地方立法成为利益博弈的主战场。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新制定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例,物业管理和房屋征收都是涉及利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种矛盾交织、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牵涉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领域,要在法规中妥善处理各方矛盾,逐一理清各种法律关系,一一规范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实非易事。对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