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也指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各级党委法规部门、政府法制机构为平台全面设立法律顾问室,探索引入法律助理制度”。为更好地推进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广东省政府法制办通过书面调查、实地调研、座谈会研讨等形式,对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121个县(区)、39个省直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基本掌握了全省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一 基本情况
调查显示,近年来,广东省大力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逐步建立了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体,以专家学者和社会律师为辅的政府法律顾问机制,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愈发凸显。
(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制初步建立
1.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依托,逐步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室
1988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室,在全省乃至全国产生巨大反响。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截至2014年1月31日,广东省已逐步建立了省、市、县(区)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在省级层面,省政府于2009年9月成立“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处”,与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审查处合署;在市级层面,已有15个地级以上市成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室,其中,3个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6个在政府法制机构加挂牌子,5个在政府法制机构内设科室加挂牌子,1个由政府法制机构管理(见表1);在县(区)级层面,121个县(区)中,已有26个县(区)成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室,全部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
表1 省级、地级以上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设置情况
续表
2.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力,探索引入法律助理和政府雇员等,逐步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队伍
在省级层面,由省政府法制办内部调剂4名公务员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处工作,省直部门由内设法规处(法制处)承担涉法事务;在市级层面,有6个地级以上市为政府法律顾问配备了专门编制,其中行政编制16个、事业编制4个;有2个地级以上市配备了专门的政府雇员,共31名(见表2);在其他没有专门编制或雇员的地级市、县(区),也明确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兼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此外,少数地级以上市还探索出了适合自身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事务需求的法律助理制度。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成立以来,聘请了26名政府雇员作为专职的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助理,以全日制坐班形式专职从事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又如,东莞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了5名政府雇员承担相关工作。
表2 省级和已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的地级以上市政府法律顾问编制配备情况
3.以专家学者、律师为辅,逐步形成多样化顾问模式
各地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创新,在依托政府法制机构人员力量的基础上,探索出了“以外聘专家学者、律师为辅,以聘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雇员为补充”的多样化工作形式,充分发挥“外脑”优势(见表3、表4)。
表3 部分地级以上市聘请专家学者、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情况
表4 部分省直部门聘请律师、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情况
目前,全省已有16个地级以上市、23个县(区)、23个省直部门聘请了专家学者、律师作为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在分工方面各有侧重。以专家学者、知名律师为主的咨询性政府法律顾问,主要承担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咨询性、研究性工作,较少参与具体法律事务和涉诉事务。例如,2013年,广州市聘请18位专家学者承担了广州市6项政府法制课题研究项目、3项立法后评估项目的相关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而以律师为主的常年政府法律顾问,基于其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主要负责处理一些具体的政府涉法涉诉事务。例如,2013年,广州市9个区聘请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参与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共300人次,涉及标的总金额约23.22亿元。部分地市还专门制定了聘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相关规定。例如,广州市出台了《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湛江市出台了《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各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政府法律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广州市9个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