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庭便民的独特优势,河北法院创新人民法庭建设工作思路,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除中心法庭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外,在全省农村地区探索开展“一乡(镇)一法庭”工作模式,并计划用三年时间,逐步实现在每个乡(镇)设立一个人民法庭的目标。目前新建了624个人民法庭,加上原有的830个中心法庭,全省人民法庭数量达到1454个,实现了70%的覆盖率,发挥了人民法庭司法为民排头兵的作用。
一 基本情况
2013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在多元化解决民事、商事矛盾纠纷上,要重新思考和定位全省人民法庭的布局,在广大农村逐步建设不同于传统法庭的“一乡一庭”模式,调整人员搭配、改变法庭规模、转变职能任务,重新审视适合河北实际的人民法庭建设模式。自此,河北法院开始推动“一乡(镇)一法庭”建设。
(一)结合实际,对“一乡(镇)一法庭”模式进行科学定位
针对法庭布局、职能运作、受案范围不尽合理,人民法庭撤并后基层法院纠纷化解职能弱化,法院联系基层的纽带断裂等问题,为有效回应基层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了建设“一乡(镇)一法庭”的工作思路:努力使人民法庭的设立和职能更加契合全省基层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的司法需求,走人民法庭职能多元化道路,通过合理设立法庭,加快法庭职能转型,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一乡(镇)一法庭”全覆盖。
新设立的“一乡(镇)一法庭”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人民法庭,具有以下基本特点。在人员配置方面,新设立的乡(镇)人民法庭,不增加基层法院编制,只选配一名政治强、业务精且善于做群众工作的优秀法官担任法庭庭长,再从乡(镇)所在地推选若干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庭工作。如果庭长人数不够,可根据乡镇需求,由一名法官兼任若干个法庭的庭长,在几个乡镇巡回办公。在办公场所方面,新设法庭不新建办公用房,法庭选址充分依靠当地乡镇政府,尽可能安排在乡镇政府院内,临近司法所、派出所,老百姓可以自主选择人民调解或司法调解,既有利于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使“三位一体”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充分黏合,又可保证法庭安全。主要职能方面,“一乡(镇)一法庭”模式,区别于传统定义的中心法庭模式,其主要职能不是审判,且一般不赋予案件的裁判权。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诉前调解,调解不成,将案件移交中心法庭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二是依法指导民间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三是积极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司法保障;四是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公民法律素养提升;五是对经民间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六是联系、培训和使用好人民陪审员。工作模式方面,法庭庭长可以驻庭办公,也可以每周定期到法庭开展工作,到庭工作日对社会公示,平时由人民陪审员轮流值班接待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现场调解,调解不成,及时移送中心法庭或基层法院。新设法庭出具调解书、司法确认等法律文书由法庭庭长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按普通程序完成,这样既可健全和保障监督机制,又实现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
(二)制订推进方案,确保人民法庭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一乡(镇)一法庭”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全省三级法院院长均把“一乡(镇)一法庭”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坚持亲自担任推进工作领导组组长,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安排落实、亲自检查督促。坚持以调研带动指导,各级法院领导多次实地调研推进情况,将调研会与工作部署推进会相结合,并在此基础上及时出台指导文件。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在全省设立一乡(镇)一法庭的通知》,全面安排部署“一乡(镇)一法庭”工作;先后与河北省人大和河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关于抓紧做好全省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的通知》,加大人民陪审员的增补力度。各地市结合地域实际,纷纷出台相关文件,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划进一步细化,强力推进。
(三)试点先行,做到推广经验与因地制宜相结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详细制订了试点工作方案,设立了首批试点法院。从成效来看,试点运行良好,通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