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
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1年5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该规定实施以来,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案例编选、审核、报送等工作,案例报送数量、质量逐年上升,2012年、2013年、2014年(截至10月份)全省法院共编写案例1650件、2125件、1723件,编选、发布工作日益规范,共发布了三批23个参考性案例,对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创新案例工作机制,深度挖掘案例资源,充分发挥案例总结司法经验、指导司法审判的功能,我们以2013年各地报送的案例为分析对象,总结案例编报特点,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归纳梳理案例所反映的疑难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努力推动案例指导工作向纵深发展。
一 2013年度案例编报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13年,全省各级法院围绕审判、执行工作中的代表性、典型性问题认真开展案例编报工作,一年来,共编写各类案例2125篇(不包括国家赔偿及执行案例),其中刑事案例619篇,民事案例1353篇,行政案例153篇,分别占编写案例总数的29.1%、63.7%、7.2%。截至2013年12月底,省法院研究室共收到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和省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报送的各类案例1166篇,其中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报送1056篇,省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报送110篇。经认真评审、校改,省法院《审判研究》(案例专刊)采用各类案例233篇。与此同时,全省各中级法院普遍创办了专门的纸质案例载体,编选辖区法院典型案例,供辖区法官交流学习。
在国家级案例报送方面,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向有关国家级案例载体选报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人民司法·案例》《人民法院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编写的《案例参考》等刊物采用河南法院案例163篇,提升了河南法院典型案例在全国的影响力。
在开展日常性案例编报工作的同时,全省法院持续探索专题性案例编报工作,以案例专题归纳总结、对比分析某一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的共性问题,以及具体案件裁判的差异性问题,较好地发挥了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2013年,全省法院编选专题性案例13项43篇,内容涉及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量刑、农村信用社改制过程中金融犯罪的定性分析、二手房交易中的法律关系认定与处理等法律适用问题。
在全省法院报送案例的基础上,省法院按照参考性案例发布的程序和标准,认真筛选、评审、修改案例,经省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以文件形式发布了第二批“吕某某盗窃案”等七个参考性案例,为全省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201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四批指导性案例,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编写的《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入选其中,为全国法院正确适用“禁止令”提供了权威指导。
(二)案例编报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案例编报的总体数量不多,案例的典型性、代表性、指导性不足。近几年,全省法院的案例编报数量虽然在逐年提高,但与北京、上海等省市法院相比,河南省法院的案例编报数量基数较小。2013年全省法院一审判决结案的案件是190056件,编报的2125篇案例只占一审结案总数的1.1%,审结案件转化为案例的比率较低。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对案例工作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到位,有的同志认为编写案例是一种额外负担,以办案压力大、没有时间为由不愿写案例;二是对如何编写案例,编写哪方面的案例不了解,导致一些法官不会写案例;三是还有一些法官担心案例公布出去之后,会造成负面效应或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缺乏“晒”案例的自信心而不敢写案例。
二是案例编报质量有待提高。从报送案例类型来看,传统类型案例较多,新类型案例较少;常见的、共性的案例较多,涉及法律规定空白、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以及适用新法、新政策的法律适用问题较少,案例编报的新颖性、针对性、前瞻性不够,个别案件甚至存在法律理解和认识方面的偏差,导致许多案例指导价值不高。另外,某些类型的案例重复编报,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劳动。从案例编报的格式要求来看,一些案例存在格式不规范、裁判要旨提炼不准确、裁判理由说理不透等问题,说明案例筛选、审核、报送等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