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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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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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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浙江省危险驾驶犯罪情况调研报告

    作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课题组 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摘要:

    本报告归纳了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涉案机动车类型中两轮摩托车比例较高、缓刑适用率低且不均衡等情况,分析了案件数量上升的主客观因素,并对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作了梳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尚不到位,少数司法机关执行“会议纪要”有偏差;各地法院量刑标准不统一,存在“唯酒精含量”论处倾向;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利用案例开展法制宣传亟须加强等。

    为有效遏制醉酒驾驶等危险行为,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近年来,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一直密切关注全省各地有关危险驾驶犯罪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于2012年9月与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强制措施适用、诉讼证据要求、缓刑适用标准等问题提出了统一要求。这是全国省一级统一规范危险驾驶执法的第一个业务指导性文件。但是到2013年,全省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又出现大幅上升的情况,为总结审判经验,查找问题原因,提出解决对策,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成立课题组进行了深入调研。

    一 浙江省审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1. 2013年案件数量较2012年大幅上升

    2013年,浙江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刑事案件86200件,其中新收一审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共17969件,与2012年的11321件同比上升了58.72%。从全省案件比重上看,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0.85%,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排第二位(第一位是盗窃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8.26%)。从全国案件比重看,浙江省的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占到全国的五分之一(全国收案91042件),而刑事案件却只占全国的十分之一左右,比例明显偏高。广东、江苏、山东2013年1~11月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分别是6093件、10749件、4500件。这几个省份的刑事案件总数与浙江相差不多,但是,危险驾驶案件却少很多,也显示浙江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偏高。

    另从全省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分布情况看,杭州、温州两地全年收案均超过了3000件,宁波、金华两地超过了2000件(见图1)。课题组分析认为,各地受理危险驾驶案件数与当地人口数、经济发展状况等关系密切,多数地区与当地一审刑事案件总量成正比关系。例如,杭州、宁波、温州等地人口多、经济相对发达,刑事案件多,危险驾驶案件也多,而衢州、丽水等地就相对较少。但调研中同时发现,少数地区此类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收案比例很不平衡。例如:最高的杭州、丽水占29%,嘉兴占26%,温州、宁波等多数地区在20%左右,与全省占20.85%的比例基本相当;而最少的绍兴,却只占8.7%,与杭州、丽水相差20个百分点。其主要原因在于,各地公安机关查处“醉驾”力度不同,如杭州与绍兴经济发达程度差距不是很大,但绍兴的一审收案只有525件,而全部一审刑事案件收案却达6060件。

    图1 2013年浙江省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情况

    2.危险驾驶案件所涉机动车类型中,两轮摩托车的比例较高

    危险驾驶罪主要是指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国家对机动车的分类标准,机动车除汽车外,还包括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含一般轻便摩托车、燃油助动车以及超标电动车)。危险驾驶罪中对公共安全危害最大的显然是四轮及以上多轮汽车,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车的危害性要小许多。为了解全省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各种机动车的类型所占比例情况,课题组选取全省91个基层法院中的10个法院进行了抽样调查,被抽查的法院涵盖城市城区法院、城乡结合区县法院和偏远县法院。这10个法院2013年共审结危险驾驶刑事案件3024件,其中醉驾汽车的1982件,占总数的65.5%;醉驾摩托车的(含三轮)973件,占32.2%;醉驾超标电动车的69件,占2.3%。后两项合计占三分之一强(见表1)。

    表1 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类型情况分析

    续表

    从区域特征看,在中心城区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刑事案件中,醉驾车辆基本是汽车,摩托车等两轮机动车较少。例如,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醉驾汽车的比重高达98%,宁波市鄞州区为82.7%,温州市鹿城区为80.6%。相反,城乡结合区县和偏远县市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驾摩托车的比重明显较高,甚至占多数。例如,浦江醉驾摩托车的危险驾驶案件占60.6%,慈溪占58.1%,嵊州占51.4%。

    从抽样调查的情况看,绝大多数法院均能严格执行省“两院一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在突出惩治打击“醉驾”汽车为重点的同时,对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凡是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但个别法院执行上述会议纪要仍有不到位的情况。从抽样调查的情况看,在总计69件涉超标电动车(其中有少数是三轮电动车)危险驾驶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