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
民族政策关涉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边疆安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已经走过50多年的历程,民族地区的立法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的一大特色。近年来,四川省在民族自治地区的立法工作取得累累硕果,阿坝、甘孜、北川等地出台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各具特色,特别是2014年四川省的民族区域立法工作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及时性、针对性、科学性与民主性,尤以北川地区最为典型。在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四川省的民族立法工作任重而道远,将充分运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权,维护民族地区稳定,推动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
Social stability in minority areas is crucial to ethic policies and border security. China’s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system has a history of more than 50 years and the legislative power of minority areas is a great feature of the regional ethnic autonomy system. In recent years,Sichuan Province has achieved a lot in the legislative work in minority areas. Take autonomous regulations,separate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regions such as Aba,Ganzi and Beichuan,they all have some distinctive features. In particular,Sichuan’s legislative work in minority areas in 2014 reflects forward-looking prospective,timeliness,target-orientation,science and democracy of legislation. And among them,Beichuan area is the most typical. In this new era of overall promotion of rule of law by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Sichuan’s ethic legislative work still has a long way to go. Sichuan will fully use the legislative power in autonomous regions to maintain stability and promote the leapfrog development of minority areas.
一 四川省民族立法的背景
民族政策关涉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边疆安全,民族冲突容易转化为政治冲突。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历史上,各民族为中华文明的发展共同做出了积极贡献。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深刻认识到民族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实现依法治国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从而对民族法制建设给予了高度的关注。经过六十多年的艰苦探索,我国现已建立了以《宪法》为中心,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要内容,包括其他规定民族事务的法律、规章的民族法制体系。鉴于我国立法体制“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特点,民族立法分为中央的民族立法和地方的民族立法。地方民族立法是指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民族的民族特色和实际情况,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制定适用于本民族自治区域内的法律或规章。地方民族立法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完善地方民族立法是实现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共同繁荣的必经之路。
四川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仅世居民族就有14个,包括彝族、藏族、羌族、苗族、回族以及土家族等民族。四川有3个自治州,分别是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和凉山彝族自治州;还有4个自治县:北川羌族自治县、峨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以及木里藏族自治县。同时,全国唯一一个羌族聚居地、彝族的全国最大聚居地、藏族的全国第二大聚居地也在四川省内。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出台的《四川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公报》显示,全省的常住人口为80418200人,少数民族为4907951人,其中彝族人185万、藏族人125万、羌族人15万、回族人10万,这些少数民族占全省总人口的4.17%,在全国少数民族人口中也占据着较大的比例。民族问题是重大的社会问题,社会要正常发展需要一个安定的民族环境。四川省作为“民族大省”,处理好民族问题这一任务的艰巨性更是不言而喻。而民族立法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一大主要途径,对民族问题的解决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四川省民族立法任重而道远。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民族立法作为立法的重要环节,对依法治国的落实同样发挥着“引领和推动的作用”。而地方民族立法又在民族立法中占据着半壁江山,故而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地方民族立法。四川作为“少数民族大省”,不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还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占全省面积的比例都是十分可观的。要建设美丽繁荣的和谐四川,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四川省必须积极主动地开展民族立法活动,完善民族法治。
二 四川省民族立法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四川省经过不懈的努力,在民族立法方面取得显著的成就。根据2010年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陈恩美教授的统计,1981~2010年,四川省3个自治州和4个自治县共制定了83件各种形式的民族自治法规,除被废止和自行失效的外,四川省现行有效的民族自治法规有69件。当然,随着近年来党中央高度提倡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四川省在民族立法工作上也加大了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成果比较明显,现在的数量也比陈恩美教授统计的数据增加不少。我们可以这样认为,四川省在民族立法上形成了具有一定数量规模和特定内容及形式的“四川化”民族立法文化与实践。在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时期,四川省以其独特的民族自治法规立法模式,以及立法进程中积累的重要实践经验,探索出高质量、普适性的民族立法规律,并且,四川省民族立法工作还在不断推进。2014年2月召开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所列《四川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中,关于民族自治的法规就有6件,占人大常委会全年计划立法总量的1/6,表明了四川省人大对民族自治法规的重视。2014年11月,四川省人大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座谈会上,也传出推进民族区域自治立法的信号。
(一)甘孜藏族自治州
甘孜藏族自治州是位于四川西部的一个民族自治州。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