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
医患纠纷是当前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它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患者或者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与医方之间的非医疗事故纠纷。医患纠纷产生有医方的原因,也有患者和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当前,针对医患纠纷解决新机制的探索正在进行。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四川各地市州相关政府和组织正开展着多元机制的有效探索。结合四川主要地市州的工作特点,笔者透过医患纠纷现象,挖掘其深层次的原因,力图找到一种解决此类纠纷的新机制。
Medical disputes are common in current China. It includes disputes over medical malpractices and non-medical malpractices between the patients or people who have legal interests with the patients and the hospital. Main causes for medical disputes should be attributed to the hospitals,but there are also many other reasons,such as faults of the patients or the society. Currently,new mechanisms for solving medical disputes are being explored in China. To effectively solve medical disputes,governments and organizations of all cities/prefectures in Sichuan are carrying out effectively explores of multi-mechanism. Combined with the work features of major cities in Sichuan,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medical disputes and digs out in-depth reasons for such disputes and attempts to search for a new mechanism for solving such disputes.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或与其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与医疗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其中既包括因医疗过错产生的医疗纠纷,也包括其他医患纠纷(如医疗机构中存在的非法行医行为、其他因为法律的直接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行为)。医患纠纷在外延和内涵上与医疗纠纷不同,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与后者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患者在医院就诊过程中不仅可能遇到因医疗行为出现的纠纷,还有可能遇到与医疗行为无关的其他民事权益的争议,如医患双方之间可能存在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知情同意权、处分权等权益争议情况。这些纠纷不是医疗行为本身导致的,不属于医疗纠纷,不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范和调整,属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调整的范畴。从其特点来看,医患纠纷的主体限于医患双方,即医方和患者及其利害关系人。除此之外,即使有医疗服务行为的内容,只要主体不是上述双方,也不属于医患纠纷,如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行政处理纠纷等。
医患纠纷中的一方为医方,主要包括各级医院以及依法取得医疗资质的相关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包括在医疗单位工作的管理者、医生、护士等。但是,从法律上讲,医患纠纷的一方主体是医疗单位,而不是医护人员。医患纠纷中,相对医方的是指患者,不仅是指患病者,还包括所有接受医疗单位诊疗护理服务的人。在特定情形下,非患者亦有可能成为医患纠纷主体,如法律规定的患者的利害关系人。
在西方国家,由于其法律制度相对健全,在医疗卫生服务方面有相对合适的法律救济途径和相对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医患关系整体而言,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就我国而言,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民众对医患纠纷不是很关心,当时对医患纠纷进行处理的主要依据为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民众对医患纠纷开始给予较多的关注。在1998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的消费者投诉事项排名中,医患纠纷投诉排名第5。进入21世纪,现代通信和交流方式与新兴媒体的大量出现,医患纠纷借助上述媒介的力量,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2006年,中国医师协会做了一个关于医患关系的调研报告,其数据说明,医疗纠纷发生率每年为76件/家。近年来,医患之间的纠纷呈急剧上升的趋势,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官方数据统计,其增长幅度在两位数。
一 医患纠纷在四川的现状
就四川医患纠纷的现状分析,笔者选取了绵阳、广元和泸州等三个地级市进行调查。
从2009年到2013年绵阳的医患纠纷数量平均每年约为450件,其中影响较大的纠纷每年平均为40余件。在这几年时间里,平均每年支付的医疗纠纷赔偿金额为1500万元左右;医患纠纷通过诉讼和调解的途径解决的比例维持在30%左右,70%的医患纠纷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有效解决医患纠纷涉及的经济赔偿问题,绵阳各区县法院设立了专门的医患纠纷处理法庭,集中力量,集中专业人才审理此类案件。[1]
2011年7月,绵阳市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对涉及全市范围内的医疗纠纷进行第三方协调处置试点。随后,绵阳各个县级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也陆续成立。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4年11月,绵阳市县各级医疗纠纷调处机构共受理医疗纠纷600件左右,调处的成功率在95%以上。其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医患纠纷案件115件,成功调解98件,进入诉讼程序案件14件。
2014年11月,绵阳市以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形式出台专项鉴定规则——《绵阳市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规则》,规范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程序,创造性地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程序的质询程序、医疗专家鉴定辅助程序等,提升了医患纠纷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
2012年2月9日,广元市成立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该中心为广元市司法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财政全额拨款,主要职责:一是组织、协调人民调解员调解处理市级医疗机构与患方之间围绕医疗、护理服务而产生的纠纷;二是指导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工作;三是负责辖区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统计与调研。2012年4月,广元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正式受理调处医疗纠纷,当年受理医患纠纷19件,调解成功14件,赔偿标的金额3821923.4元,实际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