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12月 |
在专事宗教社会学研究的罗纳德·L.约翰斯通教授看来,作为一种包括一些亚群体的社会制度,宗教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的:“它们有时在功能上是重叠的;它们经常包括同样一些人,寻求同样一些人去归属它们并参加到它们当中去”,如果用一个以政教分离为中心点的线段来图示,宗教与政治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个在神学政治与极权政治这两极之间游走的摇摆过程。[1]
诚如戴维·伊斯顿所说,不论我们怎样去界定,政治总是意味着一种关于稀缺资源的权威性分配:资源的稀缺特性,使得每一个社会都不得不面对一个关于稀缺资源分配与再分配的紧张冲突状态。而政治的出现其目的就在于追求规避或舒缓这种紧张状态的权威性的制度规范。而相对于政治而言,宗教所追求的则是灵魂的解脱和救赎:在宗教看来,任何旨在规避紧张冲突的规制都是不完美、不神圣和有缺陷的,都是对神圣天国的拙劣模仿和残缺复制。[2]这种关于现实政治的评判观念,使得宗教自产生伊始就与政治有着一个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纠结关系;尽管在人类发展史上,政治时有借助宗教的情况,但宗教却无时无刻地不在试图干预政治。相比较而言,政治与宗教的互动往往是偶尔为之的策略需要,而宗教之与政治的互动则是其与生俱来且本性使然的战略需要。在一个宗教多元的社会当中,政治能否与宗教撇清并保持一个适度的距离,是维系社会正常发展的一个重要事项;倘不如此,宗教就永远在干预政治并力图最终执掌政治,而政治则因宗教的干政而随时可能堕入幽暗的渊薮。
一 20世纪80年代前的台湾“原住民”山地传教与长老教会实力的增长
抗战胜利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随即在12月9日宣布实施《台湾省人民回复原有姓名办法》。1946年1月12日行政院发表文告指出:
台湾人民(包括汉民族及土著之高山族)原系我国之国民,以受敌人侵略,致丧失国籍,兹土重光,其原有我国国籍之人民,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应即一律恢复我国国籍。[3]
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修订后的《中华民国宪法》,该法在第5、7、168、169条中针对国内民族问题分别规定:“中华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对边疆地区各民族地位,应予合法保障。并于其地方自治事业,特别予以扶持”;“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及其经济、社会事业应积极举办,并扶助其发展。对土地使用,应依其气候、土壤及人民生活习惯之所宜,予以保障及发展。”同年1月18日,台湾长官公署行政长官陈仪在接受《和平日报(台湾版)》的提问时,专门就台湾岛内的“原住民”问题指出:
高山同胞的教育与经济问题,政府尤为注意。为改善高山同胞之生活,提高其文化教育,公署已组织高山族施政研究委员会,研究各项问题,以供行政参考。现在高山族区域内,日本占领时代之各种压迫设施,业已全部废除。高山族同胞已经完全解放,享受平等待遇。教育方面,已将原有蕃童教育所一律改为国民学校,与平地教育同样办理。地方自治,已选举乡民代表,设立民意机关,提高其自治能力。此后只要逐步进展,高山同胞之智力财力必能充分发展,达到参加宪政之目的。[4]
在1947年5月6日颁行的《修正台湾省人民回复原有姓名办法》中,国民政府行政院要求在三个月内使台湾“原住民”恢复原有的汉姓汉名;“二二八事件”后,行政院内政部在1947年7月24日以公函形式饬令中央政府各机关和各省政府:“对‘高山族’应悉改称为山地同胞”,“对山地同胞一视同仁,以示平等”。[5]同年6月,台湾省政府民政厅通报各部会将“高山族”改称为“山地同胞”:“……查本省山地同胞,在日治时期备受歧视压迫,并使集居高山,视同化外之民,形成‘高山族’之名称。光复之后,对山地同胞一视同仁。‘高山族’名称应即停止使用。已是平等之至意。”[6]1938年5月19日,台湾省政府民政厅以代电的形式指示各县政府:“查过去日治时代称呼山地同胞为‘高山族’‘高砂族’或‘蕃族’,含有歧视观念,前经省府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议决禁止使用是项名称,并规定嗣后应悉称为‘山地同胞’……。惟查迩来各民间仍多以‘高山族’‘高砂族’‘蕃族’等称呼山地同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