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06月 |
缅甸是亚洲历史悠久的国家之一,综观其中世纪(1044~1885年)发展的全过程,生产发展缓慢,这其中既有与东方诸国相类似的普遍因素,也有缅甸尤为突出的因素。
一
从1044年蒲甘王朝开始至贡榜末年的缅甸历史,是封建社会制度占统治地位而又存在奴隶制度残余的历史。尽管在这段漫长的历史中,存在若干不同的发展阶段,但封建剥削制度下的自给自足的农村个体经济始终占主导地位。其基本经济结构是以奴隶劳动者为主体的小规模农业生产及后期与家庭手工业(或小工业)的结合,主要生产部门是农业,它的直接生产者是农奴。农奴终年累月被束缚在土地上,被迫交纳高额地租,替国王、封建领主、地主服各种徭役。占全国不到10%的封建剥削阶级或征实物地租,或征货币地租,或征徭役,对农奴进行着残酷的剥削。剥削者为皇室当局、贵族领主、封建地主、寺院僧侣,被剥削者有农奴、半自由的农民或表面上有某种独立性而实际上仍受封建地主支配的小农。贡榜王朝前期,缅王对全国的土地享有绝对所有权。全国的财产几乎都归帝王和贵族占有。皇帝既是全国最高的专制首领,是主宰全国之王,又是金、银、琥珀、翡翠等矿区的最高垄断者,所有臣民均须听任其宰割和摆布。到了贡榜王朝后期,缅王虽仍拥有对全国土地的绝对所有权,但已大致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称“王田”,多数分布在叫栖、敏建、曼德勒等地,所收取的租税大多用于皇廷行政开支;一部分称“采地”,由缅王分封给封建领主“谬沙”(Myosa)和土司“谬杜纪”(Myothugyi)。“谬沙”和“谬杜纪”把土地租给农奴,农奴则须承担所谓“固定的义务”,交纳超过收成一半以上的地租。不承担固定义务者,则会失去使用土地的权力,甚至受到严厉的惩罚。此外,农奴还要经常为缅王及封建主服各种劳役,如修建皇宫、塔庙、花园、宅第等。不能直接服役者要交纳代役费。这实质上是封建性质的地租和赋税劳役合为一体的残酷剥削形式。广大农奴的生活也因此而日趋贫困。尽管有时王朝更迭初期,景况暂时有所改善,但始终无法也不可能动摇旧有的生产关系,促使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
众所周知,中世纪阶段,缅甸曾出现过四次全国性的统一,理应在某种程度上促进缅甸社会生产的发展。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尽管也有微弱的发展或前进),其根本原因在于那时所谓国家的统一,乃至中央集权的主要标志不过是封建帝王经常能收到名义上顺从其统治的各地诸侯的某些贡品。在种种超经济剥削之下,农业和手工业难于获得正常发展。加之全国各地交通不便、各地区之间的生产品无明显差异,因而不可能促进地区之间的产品交换。彼此互不往来,各自为政,这就必然导致国家政权的分散,只能造成各地封建诸侯或大领主加强对其所属的直接生产者无限榨取。如西北部阿拉干地区和南部孟族地区人民时常发生暴动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他们无法忍受各地封建主的残酷剥削及统治。这是缅甸社会生产力不能获得迅速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历代统治阶级穷奢极欲,挥霍无度,加之战事迭起,都城往返搬迁等,无疑都要花费大笔资财。这一切都必然要转嫁于广大劳动人民,加重对劳动人民的剥削与压榨。中世纪缅甸社会的情况正是这样。
贡榜王朝后期,虽曾出现少量的商人资本或小型工厂,但是,那时的缅甸皇室当局为了对付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入侵,镇压国内的农民暴动,国力衰微,国库空虚,资金短缺,技术落后。尽管工商业的微弱发展或多或少地破坏了缅甸原有的小规模农业经济,然而效果甚微。我们并不否认,缅甸的商品资本早已存在,但它只依存于封建经济体系之内,始终未能切断其凝固的封建经济纽带,更谈不上破坏缅甸的封建经济结构。所有这一切从各个不同的方面削弱了缅甸的经济基础,加剧了整个社会的贫困,激起了广大劳动者的严重不满,极大地挫伤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以上两点,无疑是东方诸国社会发展中的普遍现象和规律,缅甸也无例外。甚至应当认为,这就是导致其生产不能较快发展的基本原因。
二
从缅甸所具有的突出因素来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战争频繁,连绵不断;二是大造塔庙,耗资巨大。
自从蒲甘王朝以来的800余年中,缅甸发生过大小不等的80多次战争,有的甚至长达数十年,使缅甸人民蒙受了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