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4年12月 |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和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实现或消费为交易特征,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验的具有内在联系的行业集群[1],具体包含文化产品、文化服务与智能产权三项内容。“创意产业之父”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一书中将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基础和发展前提,不但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决定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前景和未来走势,更被视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命脉,是文化创意产业生存的生命线。文化创意产业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对其进行保护,政府即便出台再多的鼓励投资的政策措施,也很难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水平也很难与其他发达国家抗衡。无论是从国内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趋势还是从国际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经验来看,任何一个城市要发展和壮大文化创意产业,都必须对从业者的劳动成果进行很好的保护。目前,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是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营造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环境的关键,迫切需要引起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 北京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现状包括国家立法和北京市地方立法两个层面。从国家立法来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卓有成效,早在十年前就已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93年、2001年、2013年进行过三次修正。1984年3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分别进行过三次修正。1990年9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2010年进行过两次修正,第三次修订工作于2011年7月开始,修改草案第三稿已于2012年底上报国务院,出台日期指日可待。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明文规定保护商业秘密与商业标识。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专门设一节规定“知识产权”。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修订)专门设一章规定“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专门设一节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专门设一章规定“知识产权”。除了以上法律外,还有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2013年进行两次修正)、1995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03年修正)、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1年颁布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2010年进行两次修订)、2002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1年、2013年进行两次修订)、2004年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修正)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等相关司法解释。可见,我国国内已经建立起基本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此外,我国还加入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如《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专利国际分类协定》《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在立法角度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准已经基本达到了世贸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要求,但关于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
北京市对文化创意产业非常重视,早在2005年就明确要将文化创意产业打造成为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