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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上海口岸签证法律制度的完善

    作者:李英 于迪 出版时间:2015年02月
    摘要:

    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吸引了大量外国人前来进行贸易洽谈,办理口岸签证的需求越来越大。但是,目前的上海口岸签证法律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与上海自由贸易区的地位极不相称。本文从我国口岸签证的法律出发,结合上海现行口岸签证的相关规定,分析了上海口岸签证法律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如缺乏口岸签证的配套地方性法规、电子政务平台系统不完善、邀请单位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欠缺等,并提出完善上海口岸签证法律制度的若干建议,以期促进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法制化建设。

    Abstract: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hanghai Free Trade Zone,greater numbers of foreigners have been coming to China for business purposes,causing the demand for port visas to soar. This trend has highlighted the need to recognize and addressed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Shanghai’s current port visa legal system. Several suggestions are being proposed to improve Shanghai’s port visa legal system and promote the legal framework of the Shanghai Free Trade Zone. But a number of problems exist in the current law system of the Shanghai port visa,which does not comport with the status of Shanghai free trade zone.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China’s relevant laws on port visas and analyzes the specific defects of Shanghai’s port visa legal system,along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existing Shanghai port visa,to analyze the particular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hanghai port visa law system. These include the lack of supporting local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port visa,a flawed e-government platform system,and lack of regulations regarding the legal liability of the inviting units. Several suggestions have also been put forward for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of Shanghai port visa to upgrade the legal framework of the Shanghai Free Trade Zone.

    一 口岸签证概述

    (一)口岸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发展,口岸作为对外开放的门户地位也逐渐提升。为规范口岸的相关工作,国务院于1985年9月18日发布了《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并在第1条将口岸定义为,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此后,国务院又出台若干规定对此定义进行补充和修改。2008年《口岸管理条例初稿》则建议突出国家对口岸的管理,将口岸定义为经国家批准设立、由国家法定机关实施监督的供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直接出入境的具有必要隔离设施和查验场所的特定区域。

    (二)口岸签证

    口岸签证是外国人申请进入他国国境的一种特殊方式,指外国人在一国入境口岸办理的签证(俗称落地签证)。以中国为例,一般来说,外国人进入中国国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照我国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这就是口岸签证。

    1.口岸签证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调整口岸签证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全国人大通过、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国务院通过、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公安部出台、201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签发工作规范》和《外国人口岸签证签发工作规范》以及2013年12月17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发布的《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须知》和《外国人申请口岸签证须知》,简称“两法两规范两须知”。

    国务院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也对口岸签证做出了规定,包括198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工作领导的通知》、1985年《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口岸领导小组关于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及经费来源问题的通知》、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2002年《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口岸建设的通知》以及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口岸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2.口岸签证的管理机关

    我国各口岸的口岸签证权由国务院授予,公安部在检查、核准、验收后下发各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通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口岸签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厅、局的出入境管理局(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口岸签证工作。

    只有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验收的口岸,才能设立口岸签证机关并开展口岸签证工作。我国设立的口岸签证机关如表1所示。

    表1 口岸签证机关设立一览表

    3.口岸签证的签发对象

    根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0条以及2013年9月1日起执行的公安部《外国人口岸签证签发工作规范》第3条,口岸签证是指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以及经批准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组织邀请的外国旅游团,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

    我国口岸签证的签发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另一类对象则是经批准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组织邀请的外国旅游团。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2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证机关可以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形下不予签发签证:①被处驱逐出境或者被决定遣送出境,未满不准入境规定年限的;②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③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④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的;⑤不能提交签证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的;⑥签证机关认为不宜签发签证的其他情形。

    4.口岸签证的种类

    根据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