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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内强奸的概念界定及构成特征

    作者:冀祥德 出版时间:2012年08月
    摘要:

    婚内强奸并非是一种新型的家庭暴力行为,但是,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却决定了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所以,长期以来关于该种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争论,理论上一直是各执一见,见仁见智。笔者作为婚内强奸犯罪化立论者,认为婚内强奸的概念应当界定为“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既具有强奸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构成特征。

    我们研究任何一个问题,都必须首先在理论上弄清它的基本概念和内在特征。对于婚内强奸的概念与特征,由于从理论界到实务界对“婚内是否有奸”这样一个大的理论前提尚存在疑义和争论,因此,当笔者将婚内强奸作为一个课题进行纵深研究时,科学界定婚内强奸的概念与特征,无疑至关重要。

    一 婚内强奸概念的界定

    关于婚内强奸概念的界定,学术界有不同的争论。撇开学界有的学者主张“婚内有强无奸”的观点暂且不论,仅从婚内强奸作为一种行为表现的方式看,学者的观点也不尽一致。有的学者把婚内强奸界定为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婚内强奸是指丈夫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婚内强奸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

    第一种观点没有从概念的基本要求出发对婚内强奸作出一个合乎逻辑规范的定义,犯了以概念给概念下定义的错误。第二种关于婚内强奸概念的观点,学者在给婚内强奸定义时,带有明显的个人对于婚内强奸的倾向性认识——认为只有丈夫采取暴力手段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方才属于婚内强奸,而丈夫以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则不属于婚内强奸之列。这种观点的偏颇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至于第三种观点,认为婚内强奸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则只是强调了婚内强奸发生的时间条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缺陷与第一种观点相似。除此之外,此三种关于婚内强奸概念的描述,均未表述出婚内强奸中“违背妻子意志”的重要特征。

    笔者认为,婚内强奸是指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对婚内强奸概念的界定,含有如下四点理由。

    第一,对婚内强奸概念的界定合乎逻辑概念的规范要求,从揭示被定义概念的内涵这一要求出发,充分阐述了婚内强奸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

    第二,注意到了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以及种属概念之间应有的属性同一。因为婚内强奸作为一个种概念,还有与其对应的属概念——强奸,所以对婚内强奸这一种概念进行定义时,必须考虑到“强奸”这一属概念的定义。

    第三,照顾到了学理概念尽可能与法定概念的统一。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中并没有对婚内强奸行为的描述,但是,对于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却明确将其界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的行为。笔者对婚内强奸这一概念的界定,即充分照顾到了“婚内强奸”这一学理概念与“强奸”法定概念的表达统一。

    第四,婚内强奸的概念中应当包含“违背妻子意志”的特征。因为,婚内强奸行为既包括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也包括以其他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前者违背妻子意志的特征比较明显,但后者“以其他手段”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则不一定都违背妻子之意志,故在婚内强奸概念的界定中包含“违背妻子意志”是必要的。

    二 婚内强奸的构成特征

    笔者认为,婚内强奸既具有强奸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构成特征。

    (一)婚内强奸的主体特征

    与强奸罪相比较,婚内强奸的主体从一般意义上讲是特定的,即处于婚姻存续关系之中的丈夫。

    从共犯的视角看,丈夫之外的男子和妇女皆可成为婚内强奸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但是,从实行犯的视角看,丈夫之外的男子以及妇女能否成为婚内强奸的主体,这在刑法学界尚无人探讨。

    笔者认为,日本刑法界对妇女能否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的争议[1],对于我们认识丈夫之外的男子以及妇女能否成为婚内强奸的主体具有借鉴意义。婚内强奸同强奸罪一样,其实施行为是由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的手段行为和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奸淫行为两个环节构成。对于既遂犯而言,这两个实行行为环节是缺一不可的;对于未遂犯而言,则并非缺一不可。在婚内强奸中,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实施奸淫行为两者都是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均可构成实行犯。如果妇女或者丈夫之外的男子教唆丈夫强奸妻子,丈夫没有犯意而未实施强奸的情况下,妇女或者丈夫之外的男子就独立构成婚内强奸的主体。

    有的学者主张,强奸罪中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是手段行为,并非强奸罪行为性质的主要方面。在强奸罪中,具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