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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近十几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的特征与变化趋势

    作者:王金玲 出版时间:2012年08月
    摘要:

    本文以对云南、广西籍被拐卖流入华东五省的婚迁妇女、性服务妇女、被收养儿童和女性廉价劳动力的个案调查为基础,结合相关研究,对中国近十几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的特征进行了描述和分析,对这一现象的未来变化趋势进行了预测,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在英国救助儿童会的资助下,2004年6~12月,由浙江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作为总协调,协同浙江大学人口所、江苏社科院、山东社科院、安徽社科院、福建漳州师范学院对相关地区云南/广西籍未成年被拐卖/骗流入的妇女/儿童进行了个案调查。以本调查为基础,结合其他相关研究成果,本文对中国近十几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的特征与未来变化趋势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

    一 近十几年来被拐卖妇女儿童现象特征

    上述华东五省云南/广西籍被拐卖/骗流入地调研项目目标人群共为四大类:婚迁流入妇女、性服务妇女、被收养儿童、女性廉价劳动力。其中,婚迁流入妇女涉及浙江、山东、江苏、安徽四省,性服务妇女涉及浙江、福建两省,被收养儿童和女性廉价劳动力分别只涉及福建和安徽两省。在对有关省份的报告进行阅读和理解,对有关访谈资料进行梳理和提炼的基础上,以类型划分,各目标人群有关被拐卖/骗前的生存和发展状况、被拐卖/骗原因/意图、流入地的社区对待和家庭对待、在流入地的生存发展状况及权利保障状况、被拐卖/骗对当事人的人生影响等方面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婚迁流入妇女

    第一,就其被拐卖/骗前的生活背景而言,主要表现为两点。

    (1)流出地均为贫困或较贫困农村或山区,其家庭经济条件大多较差。而少数人尽管在当地属于相对较好,但与流入地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此外,家庭结构不全者也占较大比例。

    (2)除了家务劳动力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之一,绝大多数人从小承担繁重的家庭劳动;除少数人为小学毕业外,绝大多数人均低于小学毕业文化水平,有的甚至根本没上过学,即她们中的绝大多数人被剥夺了享有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就其流动意愿与流动原因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1)极少数为被暴力(如迷幻药迷倒)拐卖者,少数为完全不知情者(如以做生意为名的拐卖),大多数为不完全的知情者。即她们中的大多数人虽然愿意嫁人,但是在对所嫁之地、所嫁之家、所嫁之人完全不知情或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成婚的,而她们的娘家也会因她们的成婚而或多或少地获得经济的回报。这类不完全知情的婚姻也属于拐骗婚姻/买卖婚姻。

    (2)被访谈者均从贫困地区流向较富裕地区,由山区流向沿海地区。赚钱、过上轻松的生活、看一看外面的世界是她们外流的三大原因,通过外流改变自己的生存状况,使自己获得较好的发展,是她们共同的目的。事实上,打工、结婚、做生意已成为近十几年来拐卖/骗者在贫困地区对妇女实施拐卖/骗的三大“诱饵”。

    (3)无论是未成年者还是成年者,尽管其流出具有迫切性,但其对流动的实施却均是一种理性思考的结果:这一理性思考包括了对目的、途径、安全性、可能的结果等的思考。只是限于生存环境,她们的这一理性均是传统农业社会的理性,而她们面对的却是现代工业社会。现代工业社会生活经验和信息的缺乏是她们上当受骗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也可以说,她们是传统农业社会理性在现代工业社会理性“适者生存”游戏中的牺牲品。

    第三,就其在流入地的生存与发展状况而言,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流入家庭并不是如人们一般想象的是流入地的赤贫家庭——也许它们曾经是,但在实施收买或拐骗时,却肯定不是,当然也不是流入地的富裕家庭:一方面实施收买需有一定的财力,远赴千里之外的云南、贵州、广西、四川去“骗”或“买”妻子,并将其带回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的支持;另一方面,他们之所以到较贫困地区去“领媳妇”,一个关键性的原因在于流入地婚娶所需费用超出了他们的经济能力。这就决定了实施收买或拐骗“妻子”/“媳妇”的家庭只能是流入地中下经济收入水平的家庭。

    (2)无论是主要分析对象,还是比较分析对象,目前在流入地的基本生活状况为:物质生活水平处于中等,在相当程度上已适应了当地的生活,婚姻关系较好,婆媳关系多数较好,具有一定的家庭事务决策权。社区的支持主要来自云南的家乡人;与家乡保持一定的联系,但来自血缘和家乡的支持较弱;对流入后的生活大多表示满意,但满意度不高。

    (3)就对在流入地生活的心理接受度、与环境的适应性、生活满意度、对被拐卖/骗经历的评价而言,愿意成婚者(被拐骗者)和不愿成婚者(被拐卖者)相比较,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