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
在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历史发展中,政治体制改革功不可没。而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成为重中之重,它撬动了长期以来封闭甚至僵化的中国社会板块,从而为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注入了一股新鲜的活力。当历史进入新世纪,尤其是进入新世纪第二个十年的2012年,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更上层楼,成效显著。当然,也应看到,2012年是个特殊年份,它正处于新的转折与发展进程中,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许多方面需要总结、分析和瞻望,以凸显其特殊地位、价值、成效、趋势。
一 深化与创新:十年来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要更好地理解2012年中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及其发展,不能不回顾和总结过去尤其是近十年来的成就。只有这样,才能溯本探源、借往鉴今、立足长远,使基层民主政治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也是从此意义说,2012年只是改革开放以来整个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环,是动态、丰富和复杂系统中的一个转折点和闪光点。概言之,新世纪以来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主要有以下成就。
(一)村民自治由“广度拓展”向“深度掘进”转变
早在20世纪末,有人就将村民自治称为“静悄悄的革命”,认为:“发生于80年代农村的这场革命,则是静悄悄地进行的,甚至都没有引起国内的各大媒体应有的关注。没有暴风骤雨,没有暴烈的行动,没有社会的广泛关注。但这也丝毫改变不了这一革命性质的深刻性。这场革命虽然也以农民为主体,但它是发生在农民自身、以‘自我’为核心内容的一场革命。在这场革命中,农民失去了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习惯,获得的是一个民主自治的制度。”[1]然而,时至今日,村民自治家喻户晓,它不仅深入到广大农村村民的心中,而且牵扯着各级领导包括中央领导的神经,任何对村民自治的忽略甚至低估都是不可思议的。
1.直接选举的制度化、常态化是十年来村民自治的第一大进展
如果将村民自治看成一个不断成长的过程,那么,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正式颁布,这段时间基本上属于建章立制,即建立村委会和制定各种村民自治法规制度,这是村民自治得以制度化和常态化的基础和前提。而进入新世纪,尤其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来,村民自治进入了“有序参与”的选举之中,这与十六大精神是一致的。如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因之,在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后的三年多时间里,各省相继推出了自己的“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而多次换届选举也是以此为基础顺利展开的。如2002年度浙江省宁海县进行了第六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具体方案是借鉴1998年吉林梨树县的“海选”经验,实行无候选人的村委会成员直接选举。在2005~2007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海选”(选民一人一票推荐候选人的直接选举)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普及和推广,在此基础上,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贵州、甘肃、宁夏等省市还探索和实行了新的选举形式——“无提名候选人选举”(又称“一次选举”),其中,浙江省49%的村采用“无候选人选举”方式。[2]截至2008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60.4万个,村民小组480.9万个,村委会成员233.9万人。全国95%以上的村委会依法实行了直接选举,绝大多数村进行了七次以上村委会换届选举,各地平均参选率达到90.7%。[3]总体而言,虽然各省、地的村委会选举进度不同,但有序、及时、民主、依法进行,这是具有普遍性、统一性和有效性的共同特点,也是新世纪以来十多年村民自治选举值得肯定和自豪之处。
2.法律体系不断完备是十多年村民自治的另一重大收获
从中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来看,中国是一个更重“人治”的国家,然而,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法治”建设逐渐受到重视,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更是如此。如1999年,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2009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4]作为中国法律和法规体系的一部分,村民自治的法律和法规建设不仅没有例外,反而备受重视。早在1980年,广西果作村成立第一个村委会,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