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
2012年,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在中国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取得重大进步。也是在这一年,由于重庆大学生村官劳教等案件,劳教制度的改革再次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改革劳教制度,保障公民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成为社会共识。在公民政治参与方面,2012年引人注目的事件包括全国许多城市开展的反日游行、一些地方由于重大工程的环保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网络上方兴未艾的各种“围观”。从现象上说,政治参与并非如执政者希望的那样“有序”。实际上,参与中的非制度性、暴力、非理性的因素非常引人注目。如何将政治参与纳入制度轨道,使现有的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发挥作用,任重道远。
一 公民权利保障
在现代社会,公民权利是依靠法律得到保障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也是公民权利不断得到保障、拓展和维护的历史。改革开放伊始,1982年宪法在法律条文上将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置于有关国家权力配置的规定之前,通过对立法条文次序的调整扭转了过去重国家权力轻公民权利的观念,凸显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优先性。1982年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部分条文多达24条(第33~56条),其中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有18条(第33~50条),使曾被破坏到面目全非的公民权利体系得以重新确立。当然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其对公民权利的规定是比较原则和抽象的,需要通过具体法律予以细化,从而围绕宪法逐步建立起一个完备的公民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中国政府先后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标志着中国公民权利保障进入新时代。
三十多年来,通过制定各项法律,中国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都不断得到具体的保障。例如,刑法通过罪刑法定、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三大法则,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法,保障按法定程序追究犯罪,无罪的人不受追究;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民诉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典,公民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范围广泛的民事权利得到了较为明确、系统的界定,公民和法人作为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自由空间得到扩展;通过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为公民权利抵抗国家权力的不当侵害提供了权利救济渠道;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保障公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等。2010年,重新修改的人大代表选举法首次实现了城乡公民同票同权的原则,即城乡公民按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从最基础的层面改变了中国城乡公民长期政治权利不平等的现实;在技术上,选举法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此规定能够大大减少选举中的人为因素,相比过去,提高了选举的竞争性。这是中国公民政治权利保障上的重大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发展很快,中国的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许多重要法律在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都经过了重新修订,一般而言,重新修订的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细化了相应的保障程序。2012年经过重新修改通过的新的《刑事诉讼法》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另一方面,公民权利要得到切实保障,需要有制定良好的法律,在实践中不利于公民权利保障的法律必须得到纠正,2012年围绕劳教制度的讨论就反映了民众的这一需求。
(一)新的《刑事诉讼法》:公民权利保障的新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颁布实施后,在1996年经过一次修订。2012年是该法第二次修改,本次修法涉及法律条文110条之多,占原有内容一半以上,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新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部门法,它在司法权力划分和保护公民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常被法律界称为“小宪法”。《刑事诉讼法》是一部打击犯罪的程序法,它规定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职责以及它们需要遵循的各项基本程序和规则,通过这些规定,它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