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1月 |
由于广播电视行业的特殊属性,外资准入问题一直受各个国家的重视。本文综合比较了各个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同时对外资进入的利弊进行了对比分析,认为我国广播电视的现行体制机制不适宜外资进入,但可以在国资完全掌控的情况下,在不涉及新闻及宣传和意识形态内容等领域,进行少量试点。
Since broadcasting is a very important business,every country will consider a lot when foreigners want to invest. We compare different countries’ regulations and rules about investment of foreigners,analysi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get a conclusion that it’s not suitable for our country to let foreigners to invest on broadcasting.
世界各国都极其重视广播电台、电视台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不仅是因为其可以创造巨大的产值和经济效益,也因为广播电台、电视台一直是一个国家意识形态和舆论引导的重要机构,因此涉及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外资开放的问题,每个国家都慎之又慎。本报告对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外资准入的评估主要采用国际比较法、竞争力比较法、市场前景预测方法、国家安全原则、宏观经济效应方法等方法进行调查和研究,以得出我国广播电台、电视台是否对外资开放的结论。
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放水平国际比较
(一)中国及主要亚洲国家广电市场的外资准入现状
1.中国广电市场的外资准入现状
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国内广电业同境外传媒业在内地的合资与合作,成为关注热点。虽然WTO协议中基本未涉及传媒业,但中国广电业正面临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现状,国家政策也在相应调整中。由于广播电视涉及国家的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和意识形态,各国法律对广播电视涉外活动都做了严格规定。中国广电的相关规定参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的相关外资政策分为限制和禁止类,分别如下。
限制投资: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1)广播电视业务的限制开放具体包括以下政策
允许通过贷款等方式,利用境外资金投入广播电视建设;
允许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
允许境内电台、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节目,允许中外合作制作(联合制作、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等;
鼓励广播电视技术设备的合作交流。
需要说明的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列为外资禁入产业,是指禁止外商来华投资或合资建立节目制作企业、公司。制作中外对单个电视剧、录像节目,则实行许可制度。以联合制作、协作制作、委托制作三种方式进行。
(2)针对国外传媒新闻内容的管理如下
外国通讯社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新闻信息用户;
电台、电视台不许直接播出外国新闻节目;
不得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
(3)关于卫星接收和传送电视节目的管理及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规定如下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国外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以及其他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和常驻外国人的涉外宾馆、公寓等可以申请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但应该向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的,由申请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审批。批准后备案。
经广电总局批准,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可以在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饭店、专供境外人士办公居住的涉外公寓等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的范围落地。
2.中国及部分亚太国家开放情况
相对于完全禁止者,不少国家为了将广电媒体产业视为经济产业的一环,向外资开放,但以本国人能掌握控制权为条件。例如,印度有线电视本地频道外国所有权上限为49%。虽然开放外资,控制权仍然由印度人掌握,法律规定申请设立有线电视公司者,印度公民支付股份资金不得少于51%。泰国立法与此相同(见表1)。
表1 亚太及各发展中国家广电事业外资限制一览
续表
(二)日本、英国和美国的开放情况与限制措施
1.日本
日本的广播电视法遵循将硬件与软件加以统一的原则。广播电视业者在维持、运营着广播电台(硬件)的同时,还是信息内容(软件)的编辑主体。日本《电波法》(1950年5月2日以日本国法律第131号颁布,自1952年至1979年共进行了22次修改)规定,外国人拥有1/3以上表决权的公司不能获得经营无线局的许可。《放送法》也规定,外资拥有广播公司的股份不能超过20%。
美国活力门(Livedoor)事件后,日本发现现行有关法律虽然禁止外资拥有日本广播电视公司20%以上具有表决权的股份,但没有明确限制外国企业或个人是大股东的日本企业持有日本广播电视公司股份,可能出现外国资本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控制日本舆论工具的情况。故修改《电波法》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