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3月 |
新一轮司法改革启动以来,为推进司法改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同时各地积极开展试点,其中不乏亮点。然而,由于试点改革尚处于尝试阶段,既需要与现行制度的“磨合”,也需要构建利于改革的配套措施,尤其对体制性问题的触碰是本轮司法改革不得不面对的改革路径。本文通过对新一轮司法改革侧重点的梳理,结合试点地区的先行先试经验,分析本轮司法改革中的难点与问题,从而预测中国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为推进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参考。
Since the initiation of the new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the state has adopted a series of measures for the promotion of judicial reform and local governments have actively carried out pilot reforms,many of which are successful. However,these pilot reforms,which are still at the experimental stage,cannot avoid the “running-in” with the existing systems and require the adoption of supporting measures. Especially,the tackling of the institutional problems has become an unavoidable approach to this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 This report examines the emphases of the new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summarizes the experience of experimental reforms in pilot areas,analyzes the difficulties and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the reform,and on the above bases,predicts the direction of development of judicial reform in China,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 in the current judicial environment.
一 本轮司法改革概述
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增强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相比前两轮司法改革[1],本轮司法改革由中央顶层设计并统一部署,无论从纵向的改革对象还是横向的改革内容看,本轮司法改革力度均较大。
本轮司法改革启动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该决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时间表。根据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选取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作为全面推进本轮司法改革的试点。
司法员额管理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逐级遴选机制。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建立科学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广东试点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员额5年内逐步减少到39%以下,司法行政人员员额比例调整至15%左右,46%以上为司法辅助人员。2014年3月深圳市出台《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规定法官待遇与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法官可根据任职年限、资历和工作业绩等晋升等级,不同等级的法官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上海试点方案中以上三类人员的员额比例分别为33%、52%、15%,主要从司法辅助人员中选任法官、检察官,上级司法机关法官、检察官主要从下级司法机关中遴选,也可以从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中公开选拔。湖北试点在员额比例上与广东一致,并规定各级司法机关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
司法人财物统管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在人员管理上,上海试点全市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组建由各部门、专家组成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在财物管理上,将区县司法机关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广东试点方案规定,人事方面,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市级、县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法官、检察官由省统一组织遴选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机构编制统一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归口管理等改革内容。此外,规定担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人员,除具有担任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外,还应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财物方面,市、县法院、检察院作为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向省级财政部门直接编报预算,预算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湖北试点方案规定,组建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分设在省一级,且社会各界代表所占比例不少于50%。
审判权运行方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在先行试点中,上海市强化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问题、实施类案指导方面的职能。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法官委员会”咨询制度,帮助主审法官准确把握案件,建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参考。青海试点探索建立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对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案件,但讨论结果不具指导性。湖北试点限缩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并通过观看庭审录像、展示证据、查阅案卷增强讨论案件亲历性。
司法责任制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