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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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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教育法治发展报告(1978-2014)

    作者:蔡乐渭 马京安 出版时间:2015年03月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教育管理不断创新,教育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实现了教育治理理念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初步构建起教育法律体系,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教育管理制度,努力促进教育公平,切实保障公民受教育权。与此同时,教育法治建设中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报告梳理了中国自1978年以来教育法治建设的成就与问题,进而对未来教育法治建设的发展提出建议,以期促进中国教育法治的进一步发展。

    Abstract: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China has achieved rapid development of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continuously innovated on the educational management system,made major progresses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realized the transition of the idea of educational governance from that of “the legal system” to that of “the rule of law”,established a primary system of education law and a relatively complete educational management system,and made great efforts in promoting the fairness in education and in truly safeguarding people’s right to education. Meanwhile,many problems still exis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This report summarizes the achievements made and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in China since 1978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field of education in the country.

    一 新时期中国教育法治的总体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教育管理从单纯的国家行政管理逐步走向教育行政法制,又进一步向教育法治建设道路过渡,教育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一)教育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越来越重视法制建设在推进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教育法制建设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有关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先后启动教育立法工作。中国教育立法工作逐步完善,形成以《宪法》为根本大法、以《教育法》为基本法、以单行教育法律为主干、以教育法规为枝干的教育法律体系。

    现行《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第46条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些规定奠定了中国教育法治建设的基础,成为中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和教育立法起点。据此,国家先后制定并颁布各项教育法律规范和制度规范。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行的专门教育法律共有8部[1],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位条例》。国务院教育行政法规70余部,包括“《校车安全条例》、《教育督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少数民族教育条例》”[2]等。此外,还制定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等百余项教育部门规章,以及一大批地方性教育法规与规章。

    除专门的教育法律法规之外,中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要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关于教育权救济的内容,这些散见于各项法律中的教育法规范也是中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各项教育制度得以确立

    1.学校教育制度

    学校教育是中国教育的主要载体,以学习阶段为划分标准,学校教育可分为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阶段。学校教育制度是中国教育制度的基础制度与关键制度,是以学制、教育招生制度、教育考试制度、教育评价制度、学历认证制度等为主体形成的制度体系。经过30余年的发展,中国的学校教育制度体系已相对完整,各项具体制度运行良好,成为中国教育事业得以蓬勃发展的有力保证。

    2.教育管理制度

    早在1999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就已经规定,要“逐步完善教育行政决策和管理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地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教育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制度;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做到依法自主管理学校”[3]。近年来,教育行政管理逐渐从教育法制向教育法治转变,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管理形式由上下级式的行政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扩大了学校的自主管理权,政府与学校的权限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分,加大了对公立学校的监管力度,鼓励民办教育发展的同时提倡分类管理,积极推动大学章程制定和大学自治,形成了较为科学合理的教育管理体系。

    3.教育监督制度

    教育督导是政府对教育进行行政管理的重要的宏观管理形式[4],是中国教育监督制度的典型代表。中国的教育督导制度最早见于1995年《教育法》,其中规定了“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教育督导暂行规定》于1991年颁布后,它成为中国教育督导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性文件,教育督导制度也在实践中逐步健全和完善。从2012年开始,教育部又先后颁布《中等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等规章,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在教育发展和教育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已成为教育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4.教育救济制度

    改革开放后,最初建立的教育救济制度是申诉制度,给予相对人教育申诉权,允许相对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以获得救济。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后,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教育领域内的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