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
“周口平坟”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也引发我们对农村殡葬改革的深刻反思:面对汉族“入土为安”的民族习俗,立法该秉持怎样的态度?各民族丧葬习俗是否应当受到平等尊重?传统土葬与当下的火葬到底哪个更节约土地?我们认为,未来的殡葬立法应当秉持“法律与习俗和谐共存”的立法理念,以实现“尊重民俗与节约土地”的双赢。
“Tomb-flattening of Zhoukou” affair triggered widespread social attention,and also caused profound reflection on reform of funeral and interment in the countryside. In face of the “Being buried is an auspicious omen” national customs in Han nationality,what attitude should legislation adhere to?Whether or not does the constitutional equality include the equal respect for all kinds of ethnic customs?Whether or not is the funeral legislative value judgment accurate to the traditional burial and cremation?In my opinion,the game result between the funeral legislation and the funeral customs should achieve the level of harmony and balance,that is,trying our best to find a balance between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customs in pursuit of the “economizing land and respecting for the folkways” win-win goal!.
Keywords: | LawFuneral customConflict and Balance |
2012年5月底,河南周口市开展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平坟运动”,当地媒体报道,在短短三个月内“强制平坟200多万”。但正当平坟活动紧锣密鼓进行之时,国务院于2012年年底修改了《殡葬管理条例》的第20条,保留了本条的前半部分“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删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部分。这就意味着条例修改后,民政部门对“坟头”的强制执行权丧失了执法依据,这令平坟运动的发动者们尴尬不已,不得不草草终止这场活动。令人遗憾的是,经过2013年春节和清明节两个传统节日,当初被平掉的坟头在节日期间犹如雨后春笋般飞速恢复。据笔者调查,除了当初建在别人家承包地的坟头,被承包地的主人借着“平坟风暴”的威力彻底平掉并种上了庄稼,且运动过后无法恢复外,差不多当初被平掉的坟头都重新恢复了原有的风貌,哪怕是埋在自个儿责任田被平掉的坟头,也都一个个被重新隆起。
周口平坟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笔者在2012年年底曾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对“周口平坟”进行搜索,看到多达上千万条的消息,至今在网上依然还有二百多万条信息受到关注,可谓舆情汹汹。不论周口平坟运动的初衷怎样,它的草草收场以及所引发的舆论风暴都给人以警示,同时,也引发我们对农村殡葬改革何去何从的深刻反思以及如何构建我国殡葬制度的深层思考。
笔者认为,人死亡后的殡葬方式究竟怎么样才叫科学?既因地制宜,群众又乐意接受且易于推广的殡葬方式最为科学。从一般意义上讲,丧葬方式都是文化传承的结果,在海边生活的人自然喜欢水葬,在高原地区生活的人比如西藏的藏族民众就比较喜欢“天葬”,而在林区生活的人则习惯林葬,生活在农村的人自然习惯土葬,而火葬呢,城市比较适用,因为城市人口密集又没有土地,不得已而选择火葬。因此,就丧葬方式而言,关键是民族习俗的认同。所以,本文以周口平坟为话语切入点,对我国不分城市和农村“一刀切”强制推行半个多世纪的火葬政策进行深刻反思,重点在于探索我国农村遗体深葬的可行性,以期破解我国农村殡葬难题,助推我国殡葬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 对我国《殡葬管理条例》立法理念的深刻反思
我国1997年开始执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基于“火葬节约土地”的价值判断,开始在全国强制推行以火葬为主的殡葬方式。但现实情况是,这项改革在农村遭遇到了来自习俗的顽强抵抗,周口平坟事件其实就是贯彻这一政策的典型。在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今天,面对“人生归宿”这样一个严肃的哲学命题,我们不得不对我国殡葬立法所秉持的理念,尤其是农村殡葬改革的困境及诸多问题进行深刻反思。
(一)面对汉族“入土为安”的民族习俗,立法该秉持怎样的态度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民间的习俗林林总总、丰富多样,习俗之于社会人,恰如水之于鱼。据资料记载,在欧洲的瑞士,大街上经常可以看见一种车子,由一匹马和一头牛驾驭,虽然是不同的物种驾车,可马与牛却将车子驾驭得非常平稳。为什么呢?原来,车子的设计者机智地将两种动物的特性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最大程度地发挥了各自的长处,即牛的稳重与马的机灵的绝配,从而得到最佳的平衡度和行进速度。
用这个故事形容法律与习俗的关系再恰当不过。习俗与法律在本质上存在差异,正如驾车的牛之于马。国家立法越来越与时俱进、趋于现代化,而传统习俗却顽固地缓慢前行,就像疾驰的马和稳重的牛。国家立法如若没有民众真诚的信仰,就会像脱缰的马一样迷失方向;习俗如若没有法治精神的引领,就会因内容僵化而与时代脱轨。而立法者就是那个智慧的驾车人,懂得在马和牛之间寻找平衡点,探索它们互相契合的规律性,从而实现法律与习俗的真正融合。
那么,在丧葬习俗方面,我国立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殡葬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2012年11月国务院对此规定进行了修改)。可见,我国殡葬立法对汉民族的丧葬习俗(即土葬)采取了“断然否定”的立法态度。同时该《条例》第6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