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我国殡葬行业火化污染控制标准体系框架提升建议

    作者:张彩丽 任永 姜晨 苏畅 任志远 宋博宇 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摘要:

    本文分析了国外火化污染管理和控制经验,对比国内现状和不足,提出了建立国内火化污染物管理和控制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的建议,并尝试构建我国火化污染物管理和控制体系框架。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sises the cremation pollution management and control experiences of a few advanced countries. In comparison with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shortcomings in China,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the leagal and standard system,and attempts to build the framework of China’s cremation pollution management and control.

    随着我国法制、经济、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环境问题和民生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而兼顾环境和民生的火化行业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据民政部统计,2013年我国死亡人口972.8万人,火化遗体数为468.9万具,火化率48.2%。而这个数据随着老龄化提速将逐年增加。尽管近年我国火化机制造技术有了较大进步,但火葬引起的环境问题依然严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火化行业陆续出台了涉及火化污染控制和管理的规范说明,但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对火化造成的环境污染更加重视,在市场和公众的需求下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改进火化污染控制和管理技术,形成了切实有效的行业体系。本文将参照对比国外殡葬行业火化污染管理和控制现状,提出国内建立火化污染物管理和控制法律法规、完善标准体系的建议,并尝试构建我国火化污染物管理和控制体系框架。

    一 国外火化污染物管理和控制经验借鉴

    (一)国外火化污染物的管理体系

    本文主要选取了美、日、德、英四国对火化污染管理和控制的经验,对其具体做法进行了研究分析。主要原因是上述四个国家的殡葬行业起步早、市场化程度高,且四个国家在污染物控制管理以及环境保护领域建立了完善的体系,在各自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了高效的管理和运行模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果,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

    在火化污染物的管理方面,四国政府或国家环保机构的职能主要为制定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大法,为环境保护提供强大的法律支持;各州及以下政府和环保机构制定当地的综合或专门性的法规标准,构成了殡葬法律管理体系的主要框架。以美国为例,联邦政府制定了《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国家环境政策法》《污染预防法》《噪声控制法》《固体废物处置法》,将火化污染纳入环境污染物的整体防治体系中。同时通过存在于联邦和州立法中的行政法典、健康卫生法典或其他综合内容的法典,构成了美国殡葬法律管理体系的主要框架。

    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还在于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管。四国政府普遍采用了许可证制度作为殡葬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且许可证制度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火葬场运营和殡葬操作人员上岗均需获得许可证,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内容中必须涵盖项目建设环境评价、采取的防治污染的设备和技术、预计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火化污染物的防治措施以及火葬场建设的环节评价。此外,政府和环保机构还设立环境监测站,对全网内火葬场污染物的排放进行实时在线监测,并同步更新在信息平台,供民众查阅。对于未达标的运营机构,管理部门根据标准法规上的罚则判定对企业的处罚。

    火化污染物排放企业和运营单位则需按要求提交许可证申请报告。在实际运行中,排污企业还必须对于涉及污染物的信息在线监测和记录,备份所有的运营记录,供管理部门和公众查阅。同样,火葬场的操作人员以及从事殡葬服务的工作人员也需要申请从业许可证,接受国家认证的专业培训部门定期培训,并及时更新从业许可证。公众和公益机构对于管理部门的工作和运营机构的服务有监管评价的权利,并有权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召开项目或者污染防治的听证会,还可通过法律途径对违规的操作进行上诉。

    (二)国外火化污染物的控制体系

    在火化污染物的控制方面,美、日、德、英四国的控制标准涵盖大气污染、固体灰分处理、二 英污染、水体污染、重金属污染以及噪音污染等诸多内容。控制标准中一般包括污染物的限值、区域控制、监测评价和罚则制度。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明确火化运营企业需要控制的污染物的种类,限定企业的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由于区域环境状况的不同,还按区域进行划分,限定了各区域的排放浓度和总量,并要求区域内的信息、技术资源的共享以及合作交流。

    在火化污染物的控制体系方面,四国还普遍采用了最佳可行技术和监测技术指标,对火葬场及排污企业进行管控。同时污染物的控制和监测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标准或导则的规范进行。对于污染控制防治不利的,管理部门根据火化行业的法规和标准对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并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在评价机制上,公众、管理审批部门和运营机构承担不同职责:管理审批部门需要针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设以及项目运营进行评价,并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