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5年04月 |
我国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各具特色、形式多样,比如,藏族的天葬,回、维吾尔、撒拉等族的深埋土葬等。这些丧葬习俗是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传递着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凝聚着民族情感,已经变成民族心理素质的一部分内容。在各民族交往中,需要从文化上认同、感情上认同、政策上照顾、法律上保障,相互尊重和理解包括丧葬习俗在内的各民族风俗习惯,从而实现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随着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日益频繁,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提升少数民族群众归属感,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多年来,党和国家在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不但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做出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而且还制定了许多配套法规、规章,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提供了政策、法律保障。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情况的变化,又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目前集中在墓地规划无序、丧葬服务设施建设不完善以及政府投入不足、服务机构自养能力弱、收费标准过低等方面,特别是由于土地的市场化运作,使用地紧张成为东部城市回民公墓普遍面临的情况,这些问题处理不好容易引起摩擦,需要慎重对待。
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法律保护问题涉及少数民族民生,事关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以及国家稳定大局,是体现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环节。因此,现阶段,如何依据少数民族殡葬管理服务的实际状况,在立法上调整思路和完善相关制度,已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
一 我国少数民族殡葬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少数民族殡葬事务的立法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中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为基础,以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少数民族殡葬事务的规定为核心,以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等各层级有关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范性文件为主力,以专门针对少数民族殡葬事务管理的一些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为重要支撑,这四个层级的规范内容构成了我国少数民族殡葬法律法规的基本框架。
(一)立法现状及分析
1.第一层级:法律中有关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规定
我国把保障各民族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权利作为一项重要法律规定。其中,宪法第四条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条也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的内容。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也有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相关规定。
2.第二层级: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及少数民族殡葬的规定
(1)《殡葬管理条例》
该条例有关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规定集中在第六条,即“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于1999年6月10日下发专门文件,对上述第六条内容进行解释,细化了条文内容。该文件首先限定“少数民族”的范围,又明确指出在火葬区也要充分尊重这些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并对患有传染病的病人遗体以及是否在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遗体针对特殊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法。此文件的颁布,有利于各地准确理解和实施《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2)《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也有一些关于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规定,但因不是专门的殡葬法规,规定得比较原则,主要集中在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即“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
(3)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主要体现在《民政部、国家民委关于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问题的通知》(1979年2月10日)和《国家民委党组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1979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中,这两个文件制定时间比较早,说明党和政府一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也较早注意到散居少数民族的殡葬问题。其中都提到不能强迫回族等少数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