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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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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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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著作权法》的近期修订与建议

    作者:李明德 LiMingde 出版时间:2014年06月
    摘要:

    本文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专家建议稿和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讨论了《著作权法》修改中的一些问题,包括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重新梳理著作权的权利体系,突出规定相关权,以及强化对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保护。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应当面向实务,解决问题,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Abstract:

    This paper,based on the “Expert Suggestions for the Third Amendments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China” by Intellectual Property Center,China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and the Drafting Amendments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China by National Copyright Administration of China,discusses some issues in the revision of the Law,including to repel “Regula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to rearrange author’s moral rights and economic rights,to clarify the related rights concerning performance,sound recording,broadcasting,and typographical design,and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author’s rights and related rights.

    2011年7月13日,国家版权局宣布《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全面启动,同时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分别起草《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专家建议稿,提供给国家版权局参考。在上述三个专家建议稿的基础上,国家版权局于2012年3月31日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版权局形成第二个征求意见稿,于2012年7月6日公布征求意见。8395752012年12月18日,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提交了《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839576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著作权法》的修订将在本届人大完成。

    本文将结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专家建议稿”)和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提交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探讨《著作权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和相关权的权利体系,以及对于著作权和相关权的保护等问题,以期对于《著作权法》的进一步修订有所助益。839577

    一 废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由以下法律文件构成:《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和国家版权局等行政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办法;83955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839551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审判指导意见;839552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件;等等。在这样一个法律体系中,《著作权法》的任务是规定著作权和相关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重大问题。至于具体的细节问题则应当由其他法律文件予以规定。

    《著作权法》修订伊始,曾经有个别专家主张,将现行的《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加以整合,形成一部著作权法,就像德国、法国或者日本著作权法那样。然而,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法,在体系上都是由“法、条例、规定、办法、司法解释”等一系列文件构成。如果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内容纳入《著作权法》中,就会改变目前的著作权法律体系,而且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法体系、商标法体系迥然不同。同时,将这几个条例纳入《著作权法》中,也会造成《著作权法》有关集体管理和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内容过于庞大,造成《著作权法》在相关内容的规定上不平衡的问题。所以,“专家建议稿”认为,没有必要改变目前的著作权法体系,进而制定一部“全面”的著作权法。

    尽管如此,“专家建议稿”认为,在现行的著作权法体系中,《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似乎有些多余。按照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0条,计算机程序应当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4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839553当然,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受到保护,也有一些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文字作品的特点。例如,计算机程序可以由人类阅读的源代码构成,也可以由机器阅读的目标代码构成。又如,计算机程序复制件的合法持有者,为了避免机器失灵或者操作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可以制作备份。再如,为了计算机程序兼容的问题,程序的使用者可以对相关的程序做出必要的修改。

    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美国于1980年修订《版权法》,只规定了两个内容,就提供了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一是在《版权法》第101条中规定了计算机软件的定义:“计算机软件是一系列陈述或指令,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适用于计算机,以达到某种特定的结果。”二是在《版权法》第117条中规定了有关权利的限制,计算机软件复制件的合法所有人,可以为了备份和兼容的目的而复制有关的软件。839554其余的问题则完全适用《版权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在制定《著作权法》的同时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1991年10月1日起实施。随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又于2002年做了修订。然而,仔细比较《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就会发现《计算计软件保护条例》除了有关软件的定义和权利的限制之外,其他的规定都与《著作权法》